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成本问题,水电、火电等成本低,大家愿意开发。海洋波浪、潮汐等发电的地点大都局限在海岸附近,还容易受到海洋灾害性气候的侵袭,开发成本高,规模小,社会效益好但经济效益一般,投资回收期相对较长,难以吸引社会各界投资开发,这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商业化开发利用和发展。
尽管如此,即使有学者指出海洋能发电成本是传统发电方式的10倍,但风险投资家和一些私人投资机构向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项目投资金额正在不断增长。[9]
根据利益衡平原则,政府也对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给予资助,减少开发成本。政府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制定激励政策,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10]在能源危机和环境恶化的强大压力下,世界各主要海洋国家普遍重视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大了投入力度。美国把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作为国家能源政策的基石,由政府加大投入制定各种优惠政策,经长期发展,成为世界上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最多的国家。英国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制定了强调能源多元化的能源政策,鼓励发展包括海洋可再生能源在内的多种可再生能源,把波浪发电放在新能源开发的首位,目前已具有建造各种规模的潮汐电站的技术力量,并被认为是极有潜力的世界市场。法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投入巨资建造了至今是世界上容量最大的潮汐发电站─—朗斯潮汐电站。其装机容量24万千瓦、年发电量5亿千瓦时。温差能(OTEC)发电,由于它的稳定性和综合利用的广阔前景,被公认为是最具发展潜力的海洋可再生能源,各国正在把大部分海洋能研究经费转向OTEC的开发。[11]
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我国在开发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方面存在不少差距,其中投入少,政策措施不力日显重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投资是发展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关键,同时也离不开各级政府的支持,如激励、税收、补助、低息贷款、加速折旧、帮助开拓市场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同时要鼓励资本市场和外商直接投资,积极拓宽海洋可再生能源融资渠道。
与此同时,我国政府可以适时提高水电、火电等常规能源成本,对利用化石能源的行业开征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排放费,以此来加大对清洁的海洋可再生能源的支持。从而逐步提高海洋可再生能源在国家基本能源构成中的比例。
三、促进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