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规范海洋可再生能源资料收集、管理、发布行为。在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中遵循自然规律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保障海洋可再生能源资料的科学性,这当然离不开自然科学的研究活动。但是,不同的研究机构及其研究人员对同样的研究对象所得出的结果确不尽相同,如有学者认为,我国以现有技术条件可开发的海洋可再生能源,包括波浪能、潮汐能、海流能、温差能和盐差能估计为4.23亿kw;[4]另有学者初步估计,我国近海风能、潮汐能、波浪能、潮流能、盐差能及南海温差能理论装机容量的总和超过 20亿kw。[5]当然我们还可以在相关网站、论文、著作、统计资料中查到不同的我国海洋可再生能源资料,这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只是想说明作为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的基础资料需要有一个保障其科学性、权威性的制度,设计一个主管机构,由其统一委托有关研究机构研究、提供海洋可再生能源基础资料,经主管机构组织专家论证资料的科学性后收入海洋可再生能源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经权威性的渠道发布海洋可再生能源资料。同样,对国内外不同类型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及问题等资料的获取、管理、发布,各海域或沿海各省市等管辖海域的各种类型海洋可再生能源资料的收集、管理、发布等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其科学性、权威性。
最后是需要明确海洋可再生能源信息系统建设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如提供海洋可再生能源基础资料的科研机构有义务保障资料的科学性,但以什么法律责任以及责任延伸到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的什么环节等才能有效保障科研机构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二、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的利益衡平原则
我国的海洋油气资源有限,而更多油气资源的消耗必将造成更加严重的环境污染,清除这些污染,代价则更为巨大,因此不能单纯依靠增加海洋油气资源来解决能源问题。现今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6]在此背景下,尽管目前在技术成熟程度、规模和价格等方面海洋可再生能源与常规能源还难以相提并论,但从我国能源长期发展战略来看,加大和加快海洋波浪、潮汐等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和战略意义。有专家预计,在2020年后,全球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将是目前的数百倍,发展海洋可再生能源将成为解决能源问题的一条必由之路。[7]
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发电既经济,又不占用土地,也不污染环境,具有极高利用价值,潜力巨大。其中的潮汐能已经被人们开发利用,但潮汐能受地域、时间等限制较大。波浪能在海洋中无处不在,无处不有,而且受时间限制相对较小,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潮汐能的这些缺点,世界各海洋大国均十分重视波浪能的开发和利用的研究。[8]从各国的情况看,这些海洋可再生能源至今没被广泛开发利用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第一,经济效益差,成本高。第二,一些技术问题还没有过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