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制度设计
田其云
【摘要】随着矿物能源的枯竭,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将日益受到重视。从法律的角度关注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需要做到建设海洋可再生能源信息系统,规范海洋可再生能源资料收集、管理、发布行为。在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中贯彻利益衡平原则,政府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制定激励政策,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在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制度设计中成立海洋能开发工程中心,确定海洋可再生能源科研机构的法律地位,加强国际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努力消化吸收,促进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经过制度安排促进海洋可再生能源高新技术研发,抢占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高地。
【关键词】海洋可再生能源;信息系统;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
【全文】
从我国的能源结构看,矿物能源占能源供应总量的92%,而矿物能源的枯竭是必然的。[1]从长远来看,开发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则是在矿物能源枯竭之后,我国继续获得能源供应,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从近期来看,应对气候变化的最有效措施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为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技术支撑,也符合我国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需求。
一、海洋可再生能源信息系统
海洋可再生能源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资源,其数量、质量及其变动与人类的开发利用有着密切的联系。从法律的角度来规范人类开发海洋可再生能源的行为,除了设计开发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外,仍需关注对海洋可再生能源信息收集、发布等行为的规范,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建立海洋可再生能源信息系统。
规范海洋可再生能源信息系统,首先,需要总结自然科学对海洋可再生能源的研究成果,确定海洋可再生能源资源类型。现代科技已经证明逐步进入产业化的海洋可再生能源有海洋波浪能、潮汐能等,有些发达国家已建大规模的波浪能、潮汐能发电站。这些能源都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绝的清洁能源。一次投入永久受益。[2]可以说海洋可再生能源是海洋中所特有的依附于海水的可再生自然能源,包括波浪能、潮汐能、海流(潮流)能、温差能、盐差能和海洋风能等。地球表面的热差异形成了风,当风掠过海面形成了风能,也产生了波浪,波浪能就是海洋表面波浪所具有的动能和势能。潮汐能是以势能形态出现的海洋可再生能源,是海水潮涨和潮落形成的水的势能与动能。海流(潮流)能是海水流动的动能,主要是指海底水道和海峡中较为稳定的流动以及由于潮汐导致的有规律的海水流动。温差能也被称做海洋热能,是因深部海水与表面海水的温差而产生的能量。盐差能是指海水和淡水之间或两种含盐浓度不同的海水之间的化学电位差能。[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