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证据相互印证的合理性与合理限度

刑事证据相互印证的合理性与合理限度


李建明


【摘要】证据相互印证是我国刑事证明活动的传统。这一规则虽然难免对于刑事诉讼的效率产生掣肘并仍然难以防止刑事司法错误发生而被人质疑,但是它毕竟反映了事物存在的规律和司法认识的规律,体现了刑事司法的理性主义精神。重要的是正确把握证据相互印证的合理限度,即依据这种相互印证关系能够确认被印证的证据之真实性,能够使案件事实裁判者形成内心确信。公正与效率的同时追求,要求正确合理把握证据相互印证的限度,正确适用证据相互印证的规则。
【关键词】证据;证明;相互印证;刑事诉讼
【全文】
  

  一、引 言


  

  无论是控方提供的控诉证据,还是辩方提供的辩护证据,刑事法官在采信某一证据以及根据全部证据裁判案件事实的时候,都十分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即被认定具有客观性、相关性的证据必须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都必须相互印证。这是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司法传统,也是刑事证明活动中的一项潜规则。


  

  证据相互印证不仅是我国刑事司法证明实践的一种传统,而且也是传统刑事证据理论的一贯主张。例如1991年陈一云教授主编的《证据学》认为:“案件事实发生后,证据和一定的案件事实,以及证据事实与证据事实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联系。这样,为判明一定证据的真伪及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就可以把该证据与其他有关的证据结合起来,考察它们之间能否相互证实或协调一致。”[1]1999年由江伟教授主编的《证据法学》亦持同样观点,认为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只有当审查结果,不但证据与证据之间,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协调一致,没有矛盾,才能就案件事实作出结论。”[2]其后出版的一些专着或证据学教科书用“认证”一词替代了传统上常用的“证据审查判断”的概念,但证据应当相互印证的观点并没有改变。例如,陈卫东、谢佑平主编的《证据法学》一书在“认证制度”一章这样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对于某一案件事实的认定,仅凭审查某一个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可靠性,无法达到确认案件事实的目的。任何一个证据都无法借助自身来证明其真实、可靠性,只有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才能确认其真伪。只有通过综合考察所有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这些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3]而在关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运用规则的阐述中,则几乎都把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作为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则之一。


  

  证据应当相互印证的主流观点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动摇,而刑事司法实践也依然坚持着证据相互印证的习惯。不过,在自由心证主义原则高度张扬的当下,也有学者注意到了证据相互印证作为一项潜规则的负面影响,开始对刑事证明活动中证据相互印证的传统观点和做法提出了质疑。例如龙宗智教授虽然没有完全否定相互印证的做法,但从比较务实的相对合理主义原则出发,认为“印证证明模式具有易把握与可检验的优点,但刑事司法的现实环境通常使印证要求无法达到。在我国,应当谨慎而适度地借鉴典型的自由心证证明方式,以适应刑事司法的现实需要。”“当然,这可能带来更大的错判风险。然而,这也许是唯一可行、唯一现实的做法。”[4]学者谢小剑则比较明确地列数了相互印证的严重弊端:一是这种证明模式忽视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且易导致对被告人口供的依赖,因而不一定有助于事实的发现;二是不利于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容易诱发对被告人口供的非法收集;三是影响诉讼效率的提高。[5]


  

  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确实正在经受着实践的考验。一方面,证据相互印证的规则多少制约着刑事诉讼的效率,对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具有负价值。另一方面,证据相互印证之下仍有刑事司法错误发生,一些严重的冤假错案表面上定案证据也是相互印证的。对证据相互印证的传统认识和实践模式进行反思检讨,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刑事证据理论不能不关注证据相互印证模式与自由心证原则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刑事司法实践不能仅是善良而简单地恪守着证据相互印证的信条,而对于证据相互印证模式给刑事诉讼效率和控制犯罪目标的实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视而不见。不过,这一切可能还不足以让我们放弃证据相互印证这一经验法则。


  

  笔者对证据相互印证模式持维护的态度,认为证据相互印证是司法理性主义精神的必然要求,而且与刑事证明活动中的现代自由心证原则并无实在的冲突。刑事诉讼对公正价值的致力追求,必须坚持证据相互印证的做法。同时,在笔者看来,相对于应否坚持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这一问题而言,也许更为重要、更为迫切的问题是证据相互印证的限度。即证据相互印证到什么程度,法官就可以采信证据或认定案件事实;证据相互印证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法官才能采信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在后一个问题上,不乏陷入实践误区者。机械地理解相互印证,机械地追求相互印证,使证据相互印证常常成为有效打击犯罪的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也正因为没有正确把握证据相互印证的限度,才导致了对证据相互印证模式提出质疑的学者所担心的那些现实问题。如果正确理解相互印证,正确把握相互印证的限度,我们就完全可以在自由心证主义的领域里,让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为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追求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证据相互印证:司法理性主义的题中之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