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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中的人身危险性研究

  

  (二)犯罪与违法史


  

  一般来讲,罪犯是在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实施犯罪/违法行为的,而这种犯罪/违法行为的实施反过来又会强化犯罪心理。所以,罪犯的犯罪与违法史可以反映罪犯主观恶性的大小,从而反映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对罪犯的犯罪与违法行为史的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犯罪类型。根据实施犯罪的次数以及对犯罪生活的依赖程度,可将罪犯分为初犯、累犯和惯犯。其中,累犯和惯犯的人身危险性较大。(2)犯罪动机。罪犯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大致可分为两类:贪婪型和发泄型。对这两种类型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的评价,要结合他们犯罪动机的目标指向性、动机冲突和动机背景来进行分析{14}。(3)计划性。长期预谋、精心策划的犯罪,其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4)意志努力程度。一般来讲,为完成犯罪目的不惜一切手段、誓不罢休的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较大,过失犯罪的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较小。(5)犯罪后表现。主要指罪犯对犯罪的事后态度。如果罪犯在犯罪后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具有自首、坦白交代的情节,那么其人身危险性就较小。


  

  (三)改造表现


  

  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除了考虑罪犯的人格因素和犯罪行为外,我们应更多地关注罪犯在改造中的日常表现。我们矫正罪犯的目的就是将他们改造成合法公民,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我们也应该把罪犯在监狱内的表现,作为衡量罪犯人身危险性的标准。罪犯的改造表现主要体现在认罪服法,接受管理、教育、劳动、生活等方面。针对罪犯在这些方面的表现,各个监狱制定了一系列的记分考核制度,考核成绩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在对罪犯的改造表现进行评价时,我们尤其要注意罪犯亚文化问题。罪犯亚文化产生于监狱,是监狱中的罪犯群体所特有的与社会主流相背离的价值观念和行为体系。它既体现出鲜明的反社会倾向,又带有监狱的烙印。罪犯监狱化的表现有:崇尚暴力、封建行帮思想,贪图享受、懒惰,逞强好胜、阳奉阴违,喜欢文身、暗语,养成依赖、被动、缺乏思考性的行为习惯等{15}。


  

  (四)其他影响罪犯再犯的可能性因素


  

  如果我们从再犯预测的角度来讨论人身危险性,除了评估罪犯的人格特点和犯罪及其违法表现两个重要因素外,还应该把影响罪犯再犯可能性的因素也考虑进去,尽管这些因素在犯罪形成的过程中起着背景作用,例如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因素,在此不做详细论述。在其他影响因素中,我们尤其要注意其中的社会因素之一,即社会帮教。因为对于刑满出狱的罪犯来讲,他们再犯可能性的危险期一般在出狱后3—5年,在这期间,他们要面临很多现实的困难,如就业谋生、社会的歧视、昔日同伙的拉拢等,再加上他们在监狱形成的被动、依赖性的人格,很容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因此,社会的帮教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在我们对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衡量时,也应当了解罪犯所在地的帮教机构及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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