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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中的人身危险性研究

  

  概括起来说,犯罪学派认为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涉及到各个因素,包括犯罪人的生理、道德感、人类学因素、社会环境等因素。因此,如果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在评估人身危险性时,我们应该考虑到影响犯罪人犯罪倾向的所有因素。


  

  刑法学不同于犯罪学,刑法学主要研究犯罪和刑罚的关系。国外的刑罚实践中,法官在刑罚裁量时,需要考虑犯罪主体的人身危险性。[1]而衡量罪犯人身危险性的主要依据是判决前对犯罪人的人格调查结论。因此,在刑法中的刑罚裁量领域,衡量罪犯人身危险性的标准主要是罪犯的危险性格。[2]而在刑法中的刑罚执行领域,人们对人身危险性的研究主要关注再犯预测问题,研究者多从实证的角度,对影响罪犯重新犯罪的多种因素进行统计分析。


  

  我国学者对人身危险性的构成和评估的看法有很多观点,莫衷一是。有的观点认为,应将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从人身危险性中剔除出来,不作为人身危险性的构成,从而避免在评估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时,对同一事实作了重复评价,从而导致评估标准的混淆{10}。有的观点认为,评估人身危险性实质是对行为人的心理评估,这种心理评估包括两部分:实然的心理评估和应然的心理评估。前者主要评估罪犯的主观恶性,包括对罪犯的认知水平、意志努力、动机水平和情绪状态四个因素进行评估;后者主要评估罪犯的性格、气质等稳定的个性特征{11}。


  

  借鉴上述犯罪学、刑法学以及我国学者们的观点,笔者认为:人身危险性的构成是以罪犯人格为核心,以社会和自然环境为外部条件,以罪犯的行为表现为外在表征的系统。其中,犯罪人格对人身危险性起着决定作用,是人身危险性形成和存在的内部根据,而社会和自然因素如气候、地理、经济、文化等因素对罪犯的作用一般都是共同的或普遍的,因而只是人身危险性形成和存在的外因,而罪犯的外在行为表现可以为我们评价人身危险性提供客观的根据。因此,本文从罪犯的犯罪人格方面、犯罪与违法史方面、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等的评估,来评判罪犯所具有的人身危险性。


  

  (一)犯罪人格


  

  本文的犯罪人格是指罪犯的反社会性格,既包括罪犯在犯罪前的人格,也包括罪犯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格,以不负责任和违背道德的行为模式为主要特征{12}。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调查罪犯的成长经历来评估其犯罪人格。


  

  罪犯的成长经历,包括罪犯的年龄、性别、生理、个性、气质、教育程度、生活经济状况、社会关系状况、工作情况、个人生活史等。这些资料一般都是通过相关人员与罪犯进行会见中取得,具体内容包括:{13}(1)家属关系与生育史;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情况;监护人的住址、职业、资产、健康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家庭内的气氛、生活规律、家庭的理想;罪犯对父母和妻子的态度和关系。(2)学历、学习成绩、爱好或厌烦的学科;对学校和教师的态度;退学理由和升学愿望;与同学的关系。(3)居住地和近邻的环境;近邻对罪犯的信任和感情;家庭迁移情况;过去和现在的交友情况。(4)职业经历;转退职的理由;出勤状况;工作成绩;对工作抱有的希望和态度;与同事的关系。(5)过去和现在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资产;负债的理由、偿还计划和偿还情况。(6)病历;过去和现在的身体状况。(7)道德品质、宗教信仰、娱乐、习惯、兴趣。(8)婚姻和性生活状况。(9)身心健康状况。通过以上情况的调查,我们可以对罪犯的犯罪人格形成过程有全面的了解,对罪犯的性格特征、气质类型、认知特点、情绪情感特点、自我意识做进一步分析,从而有针对性地对罪犯的人格特征作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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