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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中的人身危险性研究

刑罚执行中的人身危险性研究


许永勤;陈天本


【摘要】在刑罚执行领域,人身危险性是指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险性的构成应该是以罪犯的犯罪人格为核心,以社会和自然环境为外部条件,以罪犯的行为表现为外在表征的系统。人身危险性标准的提出,可以为罪犯的分类矫治、减刑假释、再犯预测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人身危险性;犯罪人格;刑罚执行;再犯预测
【全文】
  

  自从犯罪实证学派提出人身危险性以来,其在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就是人们一直争论的焦点问题。毋庸置疑,从刑罚裁量的视野来研究人身危险性,不仅在理论上有助于加深人们对刑罚合理性的认识,而且在实践中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制度{1}。作为一个前瞻性研究,人身危险性在我国罪刑结构中的地位、在定罪和量刑中的功能,已经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在我国的刑罚执行领域,关于人身危险性的研究开展得稍晚。笔者以为,在刑罚执行领域也应当充分重视对人身危险性的研究,对人身危险性不同的罪犯实行有针对性的改造,从而实现监狱的正面功能,减少监狱的负面影响,进而实现对犯罪的特殊预防。为此,本文首先对人身危险性的涵义进行界定,其次分析人身危险性的构成,最后论说人身危险性在刑罚执行中的功能定位。


  

  一、人身危险性涵义的界定


  

  目前,国内对人身危险性涵义的看法主要有五种:


  

  1.狭义说。该说认为,人身危险性的基本含义是犯罪行为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危险,即再犯可能{2}。在这里,人身危险性仅指再犯可能。该说认为初犯可能,实际上是对一般犯罪预防而言。在犯罪学的意义上,它是针对潜在的罪犯而言,属于未然的领域。刑法研究的犯罪是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这一立场出发,刑罚研究的人身危险性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罪犯的再犯可能性,而不能包括初犯可能。


  

  2.广义说。该说认为,人身危险性并非再犯可能的同义语,除再犯可能外,人身危险性还包括初犯可能,即人身危险性是初犯可能和再犯可能的统一{3}。该说认为,初犯的主体是未然的犯罪人,主要包括三种:潜在犯罪人、被害人和其他守法者。


  

  3.存在论与价值论结合说。该说认为,人身危险性是犯罪可能性或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险性表现为犯罪可能性或犯罪以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是以行为人的犯罪倾向性的人格为基础的,是特定人格事实和规范评价的统一,易言之,人身危险性是行为特定人格决定的犯罪可能性或再犯可能性,是特定人格和事实规范的统一。”{4}在这里,人身危险性分为两种:一是无犯罪前科的行为人的犯罪可能性,即初犯可能性;二是罪犯的犯罪可能性,即再犯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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