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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监狱制度

  

  除了监禁,雅典人赋予了监狱其他更高的,比如以改造囚犯的品德为目的的功能吗?可以肯定地说,像现代监狱那样的改造罪犯的目的古希腊监狱没有。当时普遍谈到的是惩罚,没有人讲到监狱以忏悔或改造为目的。实际上,当时的法律和刑罚仅仅在非常含混的意义上意味着“使人变得好一些”。实际上,现代刑罚的悔罪和改造观念是起源于基督教的教义,反过来这种教义又依赖灵魂不朽的信念。[25]进一步讲,即使早期的教养所(pennitentiary)里作为转变囚犯品性的手段——沉默和独居也是以修道院模式为基础的。在18世纪之前,没有统治者想到把监狱作为使人改善的工具。古希腊也没有,因而可以理解为什么古希腊没有形成一个刑事改造的观念。但是柏拉图是一个例外,他以其道德哲学和心理学为基础提出了一种改造论刑罚学。他建议对待罪犯最好的办法是治疗或改造。他甚至把监狱称为感化所。不过柏拉图不是对事实的描述,而是提出自己的主张。[26]


  

  考虑到在古希腊监禁是监狱的主要功能,它同时被用做威慑的手段了吗?我认为它应该起到了威慑的作用,至少在对公共债务人是这样的。因为监禁可以促使债务人付清所欠款项,而且监禁债务人,假定其亲人和朋友会为了他的自由为他偿还欠款。德莫斯蒂尼就认为涕姆克拉特斯的法律将破坏雅典的财政体制,因为它允许某些债务人提出担保人而可以把还债期限延长到第九个部团期而不受监禁。所欠款项是维持立法议事会、骑兵和其他公共机构运转的税收的来源。德莫斯蒂尼声称人们不抗税是出于担心受监禁。所以,法庭应该让欠税的人立刻进监狱而不是要等到第九个部团期,否则城邦就会遭受财政危机(Dem24.96-97)。德莫斯蒂尼让人明白了害怕监禁能有效地迫使某些债务人迅速付清欠款。


  

  一旦肯定了监狱的威慑功能,还可以进一步考察监狱通过威慑潜在的囚犯是否发挥了强大的社会控制功能。考虑到古希腊监狱中囚犯通常在狱中呆的时间很短的事实,这个问题似乎不易回答。人害怕惩罚不仅在于惩罚自身制造的痛苦,还在于经历刑事惩罚程序后所面对的耻辱。在古希腊,监狱与逮捕仪式分不开。逮捕通常由个人使用所谓的“自救程序”会同其朋友和邻居一起来实施的公开行动,他们把被逮捕人押送到“十一人”的办公处。要么逮捕就是由“十一人”伙同其助手来实施,他们将把法庭所决定的人送到附近的监狱。在这种程序之下,进监狱的人就暴露公众面前,甚至有时受到辱骂。而且羞耻没有以此结束,一旦进了监狱,就被迫与其他囚犯住在一起,包括重罪犯和因严重罪行被判死刑的犯人。更为严重的是,他将要蒙受身体戴上脚镣的侮辱。监狱中的情况是如此恶劣,以至于在其中呆过的人经常抱怨身体所受的虐待。在一个肉体拷问只适用奴隶,人身自由极为神圣的社会中出现这样的情况并不奇怪。鞭子、链子、脚镣等是奴隶身份的标志。监狱的生活是自由人正常生活的颠倒。这一切都表明,受监禁的经历是自由人无论如何都应该避免的。


  

  监狱的威慑能力和控制效果是源于古希腊社会的性质,因为古希腊城邦是理论上平等的人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社会群体。它的首要价值包括荣誉(尤其是家族荣誉)和耻辱;它的法律禁止故意的暴力行为和有损于公民名誉的行为。在这里生活的人都知道,自由和不可亵渎象征着自由人与奴隶的界限。总之,古希腊监狱作为制度的有效是在于它细致清晰地表达了古希腊社会的意识形态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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