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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监狱制度

  

  古希腊监狱中囚犯是所有囚犯组成一个群体还是以10个人或20个人组成一个个的小群体呢?虽然没有资料明确地告诉我们答案,但是后一种看法更有实际意义。从囚犯实际居住情况来讲,可以合理地推测大的监房中是几群囚犯混合在一起进餐睡觉的。例如,苏格拉底睡觉的房间绝不是一个小的牢房,而是一个能容纳20到25个人探视的大房间。没有理由认为他是一个人独居在里面。大体上,监狱是令人不愉快的地方,人们抱怨在其中身体遭受了痛苦。安全措施也极其简单,依靠给囚犯上脚镣和看守把出口处的门早上打开晚上锁上的办法来完成对囚犯的控制。从预防脱逃的角度来看,安全措施很不完善。一些人买通监狱工作人员离开监狱,其他人通过挖洞逃离监狱。这表明监狱的墙壁不是很牢固。


  

  总而言之,古希腊监狱不是监禁长期独居的、接受纪律训练而矫正其行为的犯罪人的建筑样式,而是为那些临时的通常期限很短的囚犯提供住处的较大的建筑物,它被设计成为容纳小群囚犯的一连串房子。它是否有围墙则很难确定。


  

  五、古希腊监狱的目的和功能


  

  古希腊监狱主要是拘禁债务人和受审前需要临时监管的人。被监禁者并不用服完现代意义上的确定时间的一段刑期。可以断定他们呆在监狱的时间会很短。当然有一类人在监狱中呆的时间可能会延长,这类人就是前面提到的公共债务人。但这种形式的监禁也没有确定的监禁期,在他们还清欠款后就可以不受监禁了。不过,债务人是惟一可能在监狱中呆上几年的人(Dem.24.125,135)。他们可能是监狱人口的主体。


  

  虽然我们归纳的几类监狱居民都不能精确地指出监禁是为某种形式的惩罚来使用,但是也不能得出结论认为古希腊就不存在作为刑事处罚的监禁,因为还有一些资料含蓄地提到了这种形式的监禁,但这些资料又没有如此牢靠能让我们断定监禁是一种“正常的刑罚”。例如,苏格拉底在其辩护中提到了以反对墨列图斯(Meletus)提出的死刑可以主张几种适合自己的刑罚。他提到的第一种刑罚就是监禁,他用了这样的话来反对:“为什么我要在监狱中度日,受制于那些定期任命的狱卒?”[22]他然后区别这一做法与第二种做法——罚款加监禁直到交清罚款为止。如果说柏拉图对苏格拉底的申辩是虚构的,那么吕西亚斯告诉我们安多西蒂斯在不能把他的侍从交给法庭时确实为自己提出了用监禁的刑罚代替罚款。审判员接受了他的请求,结果他在监狱内呆了一年直到他交出了受控告的人。虽然这里的解释似乎非常清楚,斯蒂芬·托蒂还是对于把这当作刑事监禁的例子表示怀疑,“我们知道没有一个案子中诉讼人提出把监禁作为刑罚的,这个情况是偶然的处罚,是由安多西蒂斯在以防不能提出他的奴隶作为辩解的证据的情况下提出的。”[23]也就是说,这两个例子作为监禁刑的证据是相当弱的,但仍然不能让我们立刻否认监禁在某些例外的案子中作为刑罚的可能性。


  

  如果仔细地看看那些可能被拘禁的罪犯,他们所经历的监禁明显的是“预防性”的监禁;确保罪犯在受审、执行或付清他们的欠款之前处于受监护状态。预防性是雅典监狱的一个恰当的特征。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把监禁分为监护的(custodial)和强制的(coercive)。监护性的监禁是针对那些在监狱中等候执行或审判的人,强制性的监禁针对的是那些被监禁到其债款付清为止的人。对于后者,监禁同时构成一个处罚。德莫斯蒂尼在其对涕姆克拉特斯的控诉中指出,这种附加的强监禁是一种惩罚或报应,这表明有些监禁至少被认为是具有惩罚性的。[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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