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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监狱制度

  

  把以上三个案例综合起来,我们可以大致勾画出古希腊监狱的一个草图。监狱坐落在雅典城市中心,由“十一人”掌管,他们委派一些助手管理监狱的日常事务。囚犯包括被捕候审的人和已经宣判死刑等待执行的人。这些人与那些因债务而被监禁的人住在同一监狱中。监狱内的生活条件很艰苦:囚犯们被强制戴上镣铐,他们抱怨身体遭受了痛苦。不过,监狱似乎提供了睡椅和浴室,在重大节日囚犯们还可以离开监狱一次,会见好像不受限制。以下我们将对这一草图做更细致的考查。


  

  二、古希腊监狱的管理和狱内囚犯的构成


  

  首先我们看看古希腊监狱是如何管理的。有很多文献表明了“十一人”在雅典刑事机构中的职责。亚里斯多德在《雅典政制》中指出他们的任务是管理监狱中的犯人。因此,他们被称为“监狱的监护人”(guardiansofprison)。[3]而且“十一人”还监督对诸如盗窃、绑架、抢劫神庙等普通刑事犯的执行,负责对如苏格拉底那样被判死刑的人行刑(Xen.Hell.1,7,10)。色诺芬对色拉墨尼斯被捕的描述显示了以上的规则。三十僭主之一的克里地亚(Critia)讲了这样一段话:“我们把色拉墨尼斯这个人移交给你,根据法律他已经被判死刑。你们‘十一人’要把他监禁起来,放到合适的地方执行我们的决定”(Xen.Hell.2,3,54)。从柏拉图的《斐多篇》还可以看出“十一人”不是独自完成这些任务的,他们还有下属帮助做逮捕等事情。而且有许多直接在监狱内工作的人,这些人包括一个守门人和一群杂役。杂役负责向死刑犯宣布“十一人”的命令。[4]最后,还有一个人提供毒药。这些辅助者可能负责监狱的安全和日常事务:如用简单的脚镣或精细的如枷那样的装置把囚犯锁起来。“十一人”还对那些逃出监狱的人负有追捕的责任(Dem.25,56)。


  

  接着我们再来看看希腊监狱中关押的都是些什么样的人。根据前面的材料可以归纳出古希腊监狱中关押着三类人:已经被作出死刑判决等候执行的人、已经被逮捕等候审判的人和债务人。


  

  三类人中首先要弄清在监狱内等候审判的人是什么人,欧西休斯的案例提供了一个非常有用的线索。他作为谋杀赫洛蒂斯的嫌疑者以犯罪人的身份被逮捕,其保释申请被拒绝后被关进监狱。欧西休斯确实是一个外国人,可是他坚持认为对他的监禁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根据法律他已经提供了三个担保人。他说“十一人”拒绝释放他的行为没有先例,在他的案子之前,还没有外国人在提供担保人后继续受监禁的例子。欧西休斯关于外国人在作为刑事犯被逮捕后有提出担保人的权利陈述很难得到证实。实际上,希腊并不存在这样的法律。[5]欧西休斯很可能是把他的案子与针对外国人的其他诉讼案弄混淆了。一般的规则是:惹上官司的外国人与雅典公民不一样,他们要提出担保,人确保一直呆在雅典直到审判完成为止。如果他做不到这一点,就会被监禁。而欧西休斯事实上已经被逮捕,在这种情况下雅典人和外国人一样,这程序归起诉者考虑,这里是赫洛蒂斯的亲戚。他们拒绝让他保释后,他就得继续留在监狱中由“十一人”监管。在监狱内等候审判的人既有罪恶昭彰的刑事犯,也有其他被拒绝保释的人。后者是指那些失去公民权,但继续非法使用它的人。例如一个犯有虐待父母或逃避兵役罪行的人竟进入像集市等禁止其进入的地方。其他的还包括惹上官司却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外国人和对商人或船主进行恶意诬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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