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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践如何面对 “家庭”?

  

  家庭的问题也会蔓延到社会公共生活中,进而造成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危机四伏。因为,尽管现代家庭越来越强调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个人权利,特别是年轻的一代,虽然实现了“以自我为中心”,也学会了“为权利而斗争”,但是当他们从家庭中被分离出来成为“个人”进而走向社会时,他们却无法借助于家庭生活来找到与公共生活、与公共社群的有机联系,进而使得他们不仅因此失去了在家庭关系和结构中的定位,也因此切断了与家庭伦理和文化相关的意义纽带,进而成为社会公共生活中无所依傍的“原子式的个人”,使得他们难以产生社会和家庭所需的必要的责任与担当。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家庭”出现了问题,那么当“个人”从家庭(私人生活)走向社会(公共生活)时,不仅“个人”所赖以为存的伦理与道德因此失去了来自家庭的权威的约束,而且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所赖以为存的基础性秩序在建构过程中所需要的文化和精神资源也几乎都被瓦解掉了。这个时候,期望仅仅靠“个人”的情感和自觉的伦理与道德生活来参与社会公共生活,显然就变得极为不现实。因而结果也就导致了社会公共生活中道德感和责任感的下滑以及社会公共秩序的混乱。


  

  进一步而言,不仅家庭伦理与道德其实是个人行动的正当性基础,而且家庭关系与家庭秩序同样也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合理性的稳定基石。这样,一旦家庭的制度与价值体系被粉碎并且家庭的观念和意义又被破坏掉,那么由此引起的连锁反应,不仅使得社会公共生活、公共结构和公共秩序失去了稳定性的基础,也造成社会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地削减,还导致了社会公共文化和社会核心价值观念地无法建立。而这也就意味着,家庭生活中的亲情、伦理与道德的弱化,蔓延到社会公共生活中,便是公共伦理与公共道德的缺失;家庭结构与秩序的松散,扩展到社会公共领域,便导致公共领域的结构性缺陷。其结果,不仅造成了我们无法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展开有关“是非”、“好坏”的标准的讨论,进而无法达成价值和行动的共识,而且也因此使得我们所期望的那种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有尊严的美好生活不可欲。


  

  实际上,我们不仅要意识到,中国人的社会生活与公共规则需要依赖于家庭生活和家庭秩序才能建立起来,而且也要意识到,中国人的伦理精神和意义世界也需要靠家庭这个守护神来维持。因为只有“‘家’才是一个人逃避市场和政府的特殊空间,是唯一没有商业‘契约’的社会单位”[29](P149);因为只有“家”,才是爱巢,是精神的“港湾”;因为只有“家”,个人才能借此找到与他人共同享有的、与这个世界的“意义”关联,进而获得自身存在的意义--“因为‘意义’是在与他人的分享、与他人的交流沟通中获得的。”[30](P11)这样,如果我们在法律实践中忽略掉了家庭的亲情伦理,漠视家庭关系与道德,那么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就会因此忽视掉中国人的精神生活,进而忽略掉中国人的生存性智慧和生存哲学。


  

  更重要的是,今天我们不仅处在一个从传统迈向现代的转型中国,更处在一个全球化与大国崛起背景下的世界结构中的中国,不仅作为国内社会秩序稳定的根本,而且也作为增强国家竞争力的基石,家庭这一重要的社会资源必须受到我们的重视:我们既需要在新的文化视域里思考家庭,更要在新的社会结构里为家庭的战略地位重新定位,进而在此基础上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以支持中国家庭功能的重塑与家庭意义的重建。当然,也正是因为此,我们就不能继续放任法律实践“随意”地处理家庭问题,也不能放任家庭伦理与道德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继续溃散与流失。我们需要家庭法哲学,我们更需要中国自己的家庭法哲学。


  

  四、家庭法哲学:中国该如何书写?


  

  当我们要重新思考并尝试着为当下中国法律的制度建构与实践确立一种妥恰的家庭法哲学时,基于这样一个前提性判断:中国法律的制度建构与实践缺乏一个属于中国(人)自己的“家庭观”。而也正是由于这种家庭观的缺失,不仅导致了中国法律在制度上对中国社会所赖以为存的基础家庭制度和秩序的瓦解,而且也在实践中解构掉了中国法律原本能够赖以支撑的精神源泉家庭的伦理和意义世界,从而造成了一系列的恶性循环,进而不仅使得当下中国的法律发展与实践仍在继续不断地破坏原本属于转型中国法治所可以依赖的家庭基础,而且也使得全球化时代的中国社会与法律因此缺乏核心的竞争力。


  

  当下中国法律实践在处理“家庭”问题时所表现出的方法不统一或者逻辑混乱,不仅意味着属于中国自己的家庭观的缺失,或许也间接地反映出,指导当下中国法律实践的家庭观,要么是想象出来的“中国家庭观”,因而脱离于中国社会的现实;要么就是“西方社会的家庭观”,因而不符合当下中国。当下中国婚姻法的实践是一种典型表现,比如在离婚问题的处理上,当下中国的法律不仅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离婚的标准,而且采用“过错”的责任原则。很显然,一方面,这种将婚姻看成是一种情感的伦理体的“家庭观”,无疑具有很大的想象性;因为现实社会里的“家庭”,早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伦理体,而可能是一个融经济利益、社会关系与伦理道德等为一体的复合体。另一方面,这种西方式的、将权利与义务的齐整划分也安排进家庭关系中的家庭观,也不符合中国的现实。因为在实践中,有些离婚诉讼只是提起人借以维护婚姻稳定的一种策略,甚至为了彻底洗刷丈夫/妻子对自己的怀疑,从而也为了让对方感到有欠于他/她,那么虽然他们的权利已经不可挽回地被侵犯了,但是他们保住了自己的婚姻,维护了自己的家庭稳定。而这才是他们真正的关心所在。也就是说,在这类离婚诉讼中,他们所真正关心的其实并不是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个人权利,不是谁对谁错,而是要维护婚姻与家庭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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