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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践如何面对 “家庭”?

  

  二、家庭法实践的逻辑


  

  近年来,围绕着“家庭法”这一宽泛的领域,转型中国的法律确实出台了不少的措施与规定,各地法院在实践中也采取了一系列形式各样的做法。


  

  2010年9月,河北省高院通过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了:“被告人亲属举报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隐匿地点或带领司法人员抓获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抓获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7]这一体现“河北特色”的规定同样被社会看成是法院在鼓励被告亲属“大义灭亲”,因而也就和最高法院的规定一样,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争议。


  

  2002年初,广州一位杨姓老人将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子女给予精神慰藉,并要求子女每年分11个星期给他打扫卫生、煮饭、洗衣服,同时要求每月打电话或当面与他谈心。但该诉讼请求均被法院驳回,理由是“精神赡养”属于家庭伦理与道德调整的范畴,法律不应当干涉。[8]


  

  2007年,江苏海安县法院在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时,不仅受理了“精神赡养”,而且法官还在判决书中写道:“赡养父母不能仅被理解为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本案原告(母亲)提出要求被告(儿子)定期探视符合人伦,亦于法有据,……对此,法院视情酌定,判定被告每周不少于两次探望,每次陪护时间不少于1小时。”[9]天津和平区法院在处理类似的纠纷时,则不仅明确将“精神赡养”纳入审理范畴,把子女轮流看望老人的责任写进了裁判文书,而且还辅之以一定的经济“惩罚”手段来保证老人得到必要的精神慰藉。[10]


  

  北京丰台法院在审理一起家庭纠纷时,就将“亲爱我,孝何难?亲憎我,孝方贤”这段出自《弟子规》里的伦理警句写入判决书中,作为法官寄语的一部分。[11]与此同时,北京东城区法院在(2010)东民初字第00948号民事判决书中,该法院直接以《孝经》来释法说理。[1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李某杀害父母、妹妹、妻子和孩子一案时,法院在法庭论辩中认为李某所采取的手段已远远超过一般社会常识所认可的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特别是考虑到被李某杀死的被害人是包括其父母、妹妹、妻子及尚未成年的幼子在内的六名至亲,其行为已严重破坏了人伦纲常,突破了社会道德底线,因此上述情节不足以成为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的根据。[13]


  

  很显然,这种通过司法的方式将子女“常回家看看”的“孝道”纳入法律调整之中,究竟是将伦理和道德的义务上升为法律责任,还是通过法律实践来倡导家庭伦理、促进亲情,进而防止家庭伦理与道德底线的一再下滑?同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14](P122-123)并且这种讨论一直持续到最近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正草案”中所单列出来的、“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条款的有关争论中。


  

  当然,我们确实无法穷尽当下中国法律实践在处理家庭问题上的所有做法;然而,仅从上述这些法律实践以及围绕着这些实践所产生的社会争议和社会效果来看,尽管其中确实有很多值得肯定的地方,但当下中国还并没有形成一个处理家庭问题的统一逻辑。因而各地法院在处理家庭问题时就会有所不同:有的试图回避法律制度的刚性要求转而通过柔性的、法官说理的方式来肯定家庭的伦理与道德,呵护法律的人性基础;有的却依旧固守“法律”与“情理”的二元对立,坚持“法理”与“道德”的分离性命题;有的已经开始小心翼翼地通过司法裁判来维护家庭的亲情伦理。


  

  然而,尽管当下中国的法律实践在处理“家庭”问题上表现出方式的不统一,甚至是逻辑上的混乱,但其实这不仅反映出当下中国法律与亲情伦理、家庭道德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也表明了转型中国家庭问题自身的现实性。正是因为此,我们就能够理解,为什么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面对“法律”与“亲情伦理”或者“家庭道德”的两难,中国的法律人无论放弃掉那一方,都必然会受到严厉的指责。面对复杂的社会现实,单纯地强调“法律与亲情伦理”的关系或者“家庭”问题的任何一个方面,显然都无法为解决中国社会里的家庭问题找到妥恰之道。我们只有从整体的角度来认真对待中国的家庭问题,才能为当下中国的法律实践提供一个家庭法哲学的基础,进而重塑我们的法律实践。而这种整体性的思考,在我看来,又需要我们从更广阔的空间和意义上来反思,中国的家庭是如何成为一个需要法律认真对待的“问题”。


  

  三、被肢解掉的“家”


  

  历史地来看,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原理是“家-国”一体;并且这种“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不仅构成了传统中国法文化的民族形态和民族体系,而且逻辑地存在于传统中国法文化的实体之中。[15](P46)也就是说,“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及其在深层次上所关联着的伦理与道德,共同构成了传统中国法文化的价值资源,并促成了中国法理精神的成长。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包括法文化和法律文明在内的中国传统文化和文明之所以具有坚韧的绵延力和特别强大的凝聚力,以及对传统中国社会及其问题之所以具有独到的分析力和极强的解释力,其根本都在于此。


  

  然而,在现代政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建国初期,由于单方面地强调国家安全和新型经济社会制度的建构,强调国家力量对于经济发展的推动和对社会的改造与重整,不仅“家庭“逐渐从社会的中心走到了边缘,而且还一度被看成是现代政治国家建设中的阻碍性、甚至是落后的因素。为此,在新社会“塑造新人”的各项运动中,[16](P3)我们看到,不仅传统中国的家庭制度与结构性关系被看成是一种束缚人的自由、阻碍人的解放的因素,而且传统中国的家庭伦理与道德也被“新德治”、“新风尚”看成是一种“旧礼教”的残余进而需要改造、甚至彻底抛弃掉。伴随着中国的现代化,尤其是围绕着现代政治-国家建设的这一中心任务,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一直以来,人们会不遗余力地批判传统中国的家庭制度和家庭观念,同时又大规模的引进西方的家庭制度和家庭观念来改造中国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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