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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与对策探析

  

  因此,除非特指,本文讨论的债权出资是指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发起人以对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债权履行对公司出资义务的情形,公司成立后的“债转股”并不在本文债权出资的讨论范围之内。


  

  二、债权出资的特点、潜在风险与问题


  

  (一)债权出资与其他非货币出资的区别


  

  依据公司法28条第1款的规定,发起人以非货币出资的,必须履行法定财产转移手续,否则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因此,公司发起人无论是以土地使用权、实物、知识产权、股权以及非专利技术出资、债权出资,公司成立后均需依法完成上述非货币出资的移转和债权出资的移转,而对于成立后的公司而言,其他非货币出资与债权出资的本质区别在于:财产权利移转后公司取得的财产性权利的法律性质存在本质的差别。具体如下:


  

  1.除债权外,公司取得的是上述非货币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是物权;而债权出资,公司取得的同样是对他人的债权,是财产的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具有排他性、追及性,而债权是请求权,没有排他性、追及性,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6}(P.2)。除债权出资外,公司对其他非货币出资可以直接对上述财产行使物权,无需他人的帮助即可实现,而基于债权为请求权的法律属性,作为出资的债权的实现必须有债务人的协助,否则作为出资的债权公司则不能实现相应的财产权利。


  

  2.除债权外的其他非货币出资完成财产移转后,公司取得的是对该非货币出资永久的所有权,而由于债权期限的有限性,公司同样取得的是对第三人有期限的财产权。尽管梁慧星先生称“我国《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时效为一项重大立法缺漏”{7}(P.139),但在我国目前尚未立法规定取得时效制度的前提下,所有权就不会因时效而消灭,但债权却存在因时效而消灭的法律风险。这无疑还会加大公司的管理与注意成本,一方面,公司需要时刻关注债权的时效问题,另一方面,公司需要为债权实现的纠纷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经济成本。


  

  因此,债权出资向公司缴付的不是永久的财产所有权而是有期限的财产请求权,此乃债权出资的法律本质属性,该属性也必然决定着法律需要慎重对待债权出资这一客观而现实的法律问题。


  

  (二)债权出资的法律风险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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