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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理论的转机

  

  寻求符合中国现实条件的民主法治运作方式


  

  在法学理论界值得注意的另一大事就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在10月29—30日举办的两岸四地公法发展新课题研讨会,研讨会分为八个单元,即“宪法基础理论”、“宪法历史与宪政现实”、“宪法上的统治结构”、“宪法的基本权利之保障”、“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组织法前沿问题”、“部门行政法前沿问题”、“特别行政区制度”。稍早些时候,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代表大会暨年会在西北政法大学召开,主题设定为“中国社会变迁与宪法”,讨论到中央地方关系的法治化以及财政立宪主义。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宪法秩序进化的两条路径:一是通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形成一个新的宪法实施框架;二是通过导入租税法定原则和加强对财政预算案的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功能,逐渐形成符合中国现实条件的民主法治运作方式,并以宪法修正案使之升华为制度。


  

  防范“被放任的自由”悖论


  

  宪法和法律体系的主要功能是认定和保障个人权利。从学术角度,不得不特别留意在中国存在极具特色的“被放任的自由”这样一种悖论。因为中国的传统法律秩序中本来就存在一种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即具体的规范性判断以个人的主观满足度或者感觉为标准,互惠性的社会交换以及暂行的情境伦理成为社会结构的基础。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只有基于儒家思想的共同信念而形成的浓密的人际关系、道德人格的评价尺度以及非常强势的国家权力,才能维护社会结构的平衡和稳定。倘若这些制约因素发生变化,中国式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将无法合成一个公共领域。反过来说,在这样的状态里,往往容易出现越强调个人自由或者群众满意,反倒越不能改变公共事务管理方式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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