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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醉驾入罪看如何消弭法治分歧

  

  透过此次争议现象看实质,问题的要害主要在于某种社会主体以行政的角色、位越的优势、讲话的形式来表达对待法律的态度,这里就蕴含着一个我们不能疏忽的深层问题,即如何尊重法律的权威与恪守司法机关的本职使命。因为某个领导的讲话与其说是一个讲话,不如说是个指示甚至是一种暗示;与其说是一种指示或者暗示,不如说是一种命令。事实上正是由于“醉酒是否要一律入罪”的讲话,一些地方法院不敢大胆地及时判案。据报道,日前北京市两个中级法院、十八个基层法院都收到了市高院《有关醉驾人刑的具体执行通知》。根据这一通知,市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将所收到的、拟作为犯罪处罚的第一起和第二起醉驾案件向市高院上报,再由市高院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市高院要求各级法院,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如果报请的醉驾案件中,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案件的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保证程序合法。在最高法院还没有出台具体司法解释之前,人民法院在一些案件的定罪量刑上,还需征得上级法院意见。因此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发表的讲话对于与会的各地法院具有特别的命令意义,该讲话在某种程度上引起了对“醉驾入罪”认识上的混乱和“醉驾用刑”适用法律上的滞后。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如何贯彻执行还得受行政指示的制约和通过各种行政手段加以实现,法律的威严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宪法》第12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如果我们对宪法没有解读错误,这里的监督是指业务监督。但在中国这种业务监督往往变成了行政监督。而在司法机关内部通过由上到下的形式发布行政命令来指导执行法律的司法行政化现象,既表明了上级司法机关具有的位阶优势,又表明了对下属司法人员执法能力的不信任,这是法治的硬伤。这同样需要我们如何在理性的高度上看待我们的整体司法能力,要知道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长期在这种行政命令的约束下和司法解释的牵引下恐怕再也没有仰望法律进行信仰的思考和面对问题进行全力索解的努力。过多的司法解释、行政命令甚至指示、批示、暗示,必定养成一大批毫无主见、不求思考和不求理论进取的懒惰法官,因为法官的裁判已无需进行任何价值上的选择和补充,只需要完成一个个简单的技术操作。本来在培养全社会对法律信仰的过程中,法典就是一部“圣经”,正像在西方宗教信仰的领域里,基督教的教徒是拿着《圣经》用自己的心智与上帝对话一样,因此法官也应当是拿着法典以自己的心智与立法者直接对话。而现在大量过多的司法解释、行政命令甚至指示、批示、暗示出现,实际上就使得法官已无法再拿着法典直接与立法者进行对话,而只能拿着司法解释、行政命令甚至指示、批示、暗示与权力进行对话。如果最高法院不从更长远和更高的要求上提高对各级法官的素质培养,对那种促成法官们必须完成对自身生活阅历的丰富和知识储备跃升的必要性缺乏眼力,助长法官不去就个案的特殊性进行必要的深入研究而一味地求助于司法解释、行政命令甚至指示、批示、暗示的倾向出现与形成,就会助长权威大于法威的倾向出现与形成。那么其结果就有可能导致司法解释、行政命令甚至指示、批示、暗示更多,但法官的思维更僵化、态度更消极、素养更滞后的司法体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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