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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醉驾入罪看如何消弭法治分歧

  

  危险驾驶罪这个被社会公众寄予厚望的新罪名的设立与实施,对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来说实在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其实最高法院的领导与其通过某种讲话作出原则性的指示,还不如通过更为具体的规范性司法解释规范司法工作。而一些带有社会主观性的问题,应当放心大胆地赋予法官们“自由裁量权”,让法官们具体把握,最高司法者不应当手把手地教法官们怎么判案。在一些临界现象上应当尽可能“让利”于行为人也是当代刑事司法理念的一种人文关怀精神的反映,社会公众也没有必要以集体狂欢的形式穷追猛打。


  

  三、司法行政化蕴含着法治方向的迷失


  

  立法机关在多大的程度上吸收民意作为自己的立法基础,也就是在多大程度上体现社会民主和立法民主的高度。但一部法律或一个法规制定颁布以后,就会直接面临着法院的执法操作、学者的研究解读和民众的舆情评价。而一个法律出台后,全社会能否奉为圭臬并在法治的轨道中加以理解、评价和执行,直接反映了这个社会的法治高度和法治进程。法律出台后,往往存在司法机关、学术理论界和社会民情舆论(当然司法机关、学术界理论工作者和社会民情舆论内部有时也是不统一的)站在不同的角度进行审视的现象。当这三者关系处于高度一致时社会法治的和谐状态就达成了一半。但当这三者之间因理解上的差异发生不同意见时,能否形成法律高于天的一种社会观念,对于今天的中国法治建设来说显得十分重要。在中国,虽然刑法理论工作者担负着更广泛的理论任务,既要为刑事立法提供理论储备,又要为刑事司法提供理论参考,也要为社会公众解读法律进行理论疏导。而社会民众今天借助网络平台,比以往任何时候发出更多更强的声音,这也是今天的法治建设中应当关注的问题。但在这三者中间,司法机关还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毕竟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具体执法活动得到落实的。而司法机关对待法律的态度实际上在法治建设中起着风向标的作用,司法机关能否成为具有先进法治理念、严守法律底线和进行规范操作的“带头大哥”,实际上是中国法治建设成熟程度的检测指标。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讲话被一些人认为是对立法权威的一种挑战,它实际上并不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出现的,而是以最高法院领导身份发表讲话的形式出现的。醉酒驾车是否要入刑,本身就是一个极有争议的问题,最后刑事立法采“治乱用重典”的观念解决这一难题也许符合了社会民众的意愿。国家为了实行法治,通过立法的方式颁布法律,作为最高法院,首先的态度是支持和贯彻,然后在具体的模糊问题上通过规范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而以某种讲话的形式发表尽管可能实质上是合理的,但形式上与法律规范形式不相吻合的言语自然被人视为对立法权威的挑战。因为如果不是最高法院的领导讲这句话,这种话又能起多大作用?而公安机关又是以发言人的方式再重申其立场,因而同样被人认为是对司法权威的一种挑战。这些表演都开了一个法治的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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