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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醉驾入罪看如何消弭法治分歧

  

  醉酒是饮酒的客观结果,饮酒后醉酒是一种客观事实。但“驾驶”是一种行为,行为就有一个过程问题。在人的社会中,行为总是以千姿百态的形式出现在人们面前。驾驶是一种怎样的行为和行为过程,人们会有不同的理解。刚坐上驾驶位置算不算?刚点火启动发动机算不算?车轮刚滚动算不算?驾车行驶了多长距离为驾车行为?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陕西省旬阳县金寨乡农民陈和金酗酒醉驾摩托车被判刑一案,更加大了认定驾车的复杂性。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是,机场、码头的电动运输车算不算?同样电力助动的自行车算不算?尽管我们知道形而下的行为方式和机械种类总是无穷无尽的,只有饮酒行为或者即使处于醉酒状态,只要没有驾驶行为或者驾驶的不是机动车,刑法就管不着。但是不解决驾驶行为和何为机动车的标准,司法实践依然困惑重重。在这方面司法解释完全可以从形而上的层面进行规定:驾驶就是指将机动车发动以后轮式车辆移动一定距离(由有权部门进行界定)的行为。当然,由于电力助动车在设计时已经进行了速度限制,仍然相当于人力自行车,所以应当予以排除。


  

  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但其实道路作为一种客观供人车共行的区域同样具有极大的复杂性。《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才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这一规定,在乡村道路上就不能算,在单位内不允许社会公共车辆通行的道路就不能算,城市中从形式上不允许社会公共车辆通行的小街小巷就不能算。但即使这样,道路旁边的人行道能不能算?城乡交界的区域能不能算?单位与道路交界的区域能不能算?一个轮子在道路上,另一个轮子不在道路上算不算?总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司法解释就有作为的空间。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有作为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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