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1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这是一个行政法规,它全面适用于行政执法过程中,同时又可以作为刑事执法的前置性法规。醉酒是一种生理现象(病理性的醉酒不在讨论范围之内),但事实上每个人对酒精的耐受力不一样,醉酒状态以血液中酒精的含量进行判定仅仅是科学的一种测量标准,并不是一种事实现象。有人滴酒不沾,100毫升血液中只有40~50毫克酒精含量就已经酩酊大醉;有人海量,100毫升血液中已有100毫克酒精含量依然神志清楚、行动自如。行政法规作为行政执法的基础固然没有问题,但作为刑事执法的前置性法规能否自然进入到刑法评价领域不是没有问题的,这显然是“醉酒驾车”是否要负刑事责任不能回避的问题。
其实从刑法的基本原理来看,醉酒驾车须负刑事责任,是以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为前提的。尽管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其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能力因醉酒发生了分离,但在法律上不受影响,依然认定其应当具有正常的刑事责任能力。而刑法中对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实际上是采取双层递进的标准加以认定的,即以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客观基础标准,以人的主观责任能力有无为主观衡量标准。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是一个科学标准。因为是一个科学标准,所以也是一个客观标准,它不以人的意志转移为转移,它是以冷冰冰的客观材料为基础的一种记载。我国刑法规定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以犯罪的性质为基础分为14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两档规定,任何人达到这一规定,就具有了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这一标准是科学的,因而也是划一的。在科学前面人人平等。一个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法律上被认定为绝对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刑法原理同时表明,具有了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并不等于具有了刑事责任能力本身,就像具有了可以建造高楼大厦的基础,并不等于高楼大厦本身一样。因此一个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还得通过主观责任能力的有无进行社会评价和司法评定。而主观责任能力的评定却是个人文标准,比如有无心神耗弱、精神混乱、梦游状态等等。随着科学的发展,这些现象能否进入到科学领域进行评定尚在探索之中。但目前对人的主观责任能力的评定依然是一个社会人文标准,它充满着人文关怀的精神情趣却是不容否定和置疑的。今天刑法规定的是醉酒驾车,而不是酒后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详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或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阈值和检验方法。仪器测量的结果是一种科学标准,它在每个人身上的反映都是一致的。但是它反映的是一种饮酒驾车或者酒后驾车的现象。酒后并不等于酒醉,醉酒的标准是人为设定的。是否饮酒可以通过仪器测量,在仪器前面人人平等,但是否酒醉却因人的个体差异而有所差异。现在对醉酒的测量,无论是吹气,还是测量血液,都是一种科学方法的运用,他没有人文关怀的精神内涵。当然有人会说,脱离了科学标准会不会出现放纵现象?其实对于何为醉酒,世界各国的标准本身就不绝对一样。在美国,只要驾车者驾车时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60mg/100m1,就无条件吊销驾照,并可定罪处刑;若醉驾发生撞人事故,则以二级谋杀罪定罪处刑。英国认定司机酒后驾车的标准是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这一标准大大不同于其他欧洲国家20毫克至50毫克的水准。在德国,只要驾车者驾车时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50mg/100ml,无需造成事故后果,就可定罪处刑。以上情况表明,这些国家的醉驾标准比我国一的醉驾标准还要严格。但是在日本,对于醉酒驾车,日本法律并无准确数值规定,由执法人员根据驾驶员饮酒后的表现,例如是否能够正常驾驶、是否站立不稳、是否能走直线等做出相应判断。既然仪器是科学的产物,我们就能放心地加以测定。但这只是一个基础,正像一个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具备了一个基础,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还得进行社会评价和司法评定一样。在社会生活领域中,一切都依赖科学手段注定是行不通的。因此我们提出应在仪器测量的基础上,进行人体平衡的步行回转试验或者单腿直立试验,评价行为人酒后的行为举止是否稳定(比如一字步、单腿独立等等形式),语言表达是否流畅(比如读报、念字、写字等等形式)等多种要素确定行为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以此作为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区别界限。有一点我们必须向全体社会成员表明,刑刑法设定某种犯罪,不是为了喜欢看着人人成为罪犯。正像日本刑法学者西元春失所说的:“可以说刑法是无用的,是一种为不处罚人而设立的规范。人们之所以把刑法称之为犯人的大宪章,其原因就在于此。”[2]法律本为人心所设,也为人心所解,更为人所执行,况仪器乎?况仪器的各种参数乎?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有所作为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只是个行政规范,行政规范进入到刑法领域作为评价基础,是要受刑事责任原则制约的。当然这一问题也可以由法医学会根据人体受酒精含量影响程度的实证材料,出台有关醉酒状态的认定标准作为司法解释的配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