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我们需要指出这其实是一个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讲话意思是:不能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动用刑罚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作为根据的。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是站在司法实践的角度与高度来说这番话的,这话并没有错。刑事立法规定一切醉酒驾车的行为都要构成犯罪,没有例外。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构成犯罪的是否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则是由诸多因素所决定的。我国刑法总则不但有第13条“但书”的特别规定,而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属于分则,所有分则的适用都必须受总则制约,而且《刑法》第37条也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分的规定。正因为如此,最高法院对“醉驾入罪”提出紧急要求,即“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但从来没有一个刑法罪名,在法律刚生效施行之时,最高司法机关就紧急要求下级法院“应当高度重视,应当慎重稳妥”。
仔细品味上述讲话,其本质不在于醉酒驾车是否一律要入罪,这是刑事立法的权限。其本质在于“醉驾”是否一律要动用刑罚。法律是一种行为类型化的规定,而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行为总是千差万别,形形色色。抽象与具体之间、类型与个体之间,既互为参照尺度、相互联系,又是相互区别的。因此依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提出要求本身并没有什么大错。只是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刑事专业的领导,这么多犯罪都有一个情节较轻或情节显著轻微的问题不说,偏偏就说这一个犯罪。早不说晚不说,就在《刑法修正案(八)》刚刚实施之际,民众欢呼雀跃犹恐不及之时,就给民众的热情当头一盆凉水。这实在是在不恰当的时机就不恰当的话题说着被人理解为不恰当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