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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的司法适用

  

  其次,对实施非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原则上不适用限制减刑。主要理由有两点:第一,因实施非暴力性犯罪(如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虽然说明犯罪造成了严重后果,但其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方式与暴力性犯罪有所不同,通常不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不会明显侵犯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故尽管是累犯,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但对其限制减刑的必要性不突出。第二,实践中判处死刑的犯罪集中于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相当一部分非暴力性犯罪没有直接被害人,不会产生被害方与被告人之间的强烈对立。从这个角度看,对因非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一般也不必限制减刑。当然,如果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非暴力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对国家或者社会造成特别重大的危害(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且构成累犯的前罪也很严重的,可以决定限制减刑。


  

  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对毒品累犯是否适用限制减刑问题。毒品累犯是指毒品再犯中符合累犯条件的情形。刑法规定,对于毒品再犯要从重处罚,对于其中的毒品累犯当然更应当从重处罚。毒品犯罪是一种典型的非暴力性犯罪,但因其对社会的整体危害严重,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采取了从严惩处的立场,对其中的毒品再犯,更是作为严惩的重中之重。前述《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1条就明确提出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构成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从近几年毒品案件审判情况看,对于毒品犯罪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再犯,一般都判处了死刑,故实践中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毒品再犯很少。如果今后出现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毒品累犯,犯罪情节十分恶劣,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也可以考虑限制减刑。


  

  再次,对于曾因犯罪被判刑但不构成累犯的被告人,本次又因实施刑法50条第2款规定的7种具体犯罪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限制减刑。这是因为,这种前科虽不构成累犯,但有前科比没有前科通常说明被告人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险性,特别是当前罪是严重暴力性犯罪时,本次又因实施7种具体犯罪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说明人身危险性很大,必要时可以限制减刑。不过。考虑这种前科毕竟不同于累犯,不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故在适用限制减刑的条件上应当比累犯更为严格一些。这样把握,就不至于使有前科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后适用限制减刑的范围过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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