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的裁判解决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化进程加速,在国际经济关系领域,“法制化”的程度大为提升,其中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国际裁判机构功能的加强。最典型的例子是,在区域层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设立了具有强制性管辖权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全球层面,原来GATT的外交性争端解决机制也被WTO的司法性争端解决机制所取代。对于“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如实行管辖并作出刚性裁决,那么就可能会陷入裁决得不到败诉方承认和执行的困境。如果胜诉方采取报复措施,也只有在经济强国对付经济弱国的情形下才有实效,而且经济报复也会给报复者自身增加成本并产生严重的合法性问题,[5]因为强迫受报复的国家和人民接受会损害其重大利益的国际裁决,会令他们对国际法和国际裁判机构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与此同时,如果DSB对这些“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作出的裁决也无法得到其他有关国家的普遍接受,那么其合法性问题将受到质疑。


  

  笔者认为,对于“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首先应考虑采用富有弹性的外交解决方式,以降低对当事国利益受损的程度,提高当事国接受争端解决结果的可能性。同时,通过外交方式解决争端也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先例效力”,可以防止争端解决之影响的扩散。从理论上讲,“法制化”是晚近国际关系发展的一个重要现象,但不能依此一般性地断言国际争端的裁判解决就一定优于外交解决,而只能说两者各具优势,各国在不同情境中可以作出不同的选择。采用国际司法或国际仲裁方式本身意味着国际裁判机构有时不得不作出刚性的裁判,而外交解决则往往留有更大的谈判回旋空间,可以降低当事国付出的“主权成本”。[6]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贸易保护成为许多国家的“救市”措施。世界银行于2009年3月完成的一项研究表明,自2008年11月20国集团领导人共同签署宣言,承诺不实行贸易保护主义以来,20国集团中仍有17个成员又新出台了47项旨在限制贸易的措施。[7]假如各国动辄就这些措施将其他国家诉诸DSB,并由DSB作出其违反WTO协定的裁决,那么将会在WTO中上演“司法大战”,各国相互拒绝接受DSB裁决的结果,这样必然会给WTO法律体制带来严重的合法性危机。无疑,任何国际经济法律体制的有效运作都是建立在世界经济处于稳定发展的基础之上的。在出现百年一遇的全球经济危机的情况下,指望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全面恢复自由贸易的正常秩序,确实有要求该争端解决机制担当起其无法承担之重负之嫌。对于各国在经济危机中采取应急措施而产生的有关纷争,主要应通过各国共同合作、相互磋商、不断协调加以解决。


  

  如果当事国执意要将“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诉诸国际裁判机构,而国际裁判机构又不得不予以管辖的,那么国际裁判机构应保持司法克制,尽量避免直接对其中的敏感性问题作出裁决。例如,可以“司法经济”为由加以回避。换言之,只要国际裁判机构对有关问题审理的结果已经足够支持起诉方的请求,为了节约资源,可以不对其他问题(包括敏感性问题)进行审理。实际上,这些敏感性问题更适合由各国通过谈判以国际立法的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国际裁判机构无法对“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的审理实行回避而不得不作出裁决,那么国际裁判机构也应发挥司法能动性,注意平衡当事双方的利益,避免裁判的结果给败诉国以及其他有关国家的重大利益带来损害。国际法的存在和运作取决于各国之间的利益均衡。[8]国际贸易争端的出现,意味着被诉方可能打破了与起诉方之间的基本利益平衡,国际裁判机构介入的目的是恢复被打破的这种基本利益平衡。然而,对于“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如果国际裁判机构的裁决损及被诉方的重大利益,那么只不过是使一种原不利于起诉方的利益不平衡变成了另一种现不利于被诉方的利益不平衡,国际法的存在和运作不可能建立在这样一种只是被再颠倒了的利益不平衡基础之上。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