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也许有人会说,很有可能正是因为没有身份证无法购买紧急避孕药,好多未成年少女会因为一次的错误得不到救赎啊~~不能及时补救最终受到的伤害反而更大呀~~我认为这个问题很有道理,但是答案也是显而易见的:
1、未成年少女不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如果有可能造成妊娠,那么,私自服用终止妊娠药的做法可能更危险--正确的做法是找正规医院的妇产科医生进行处理。
2、福建的厦门市药监局也并未要求所有种类的紧急避孕药都实名购买,只是规定了一种含有米非司酮的紧急避孕药。
3、我们也没有理由为了“保护隐私”而任由懵懂无知的少女滥用对自己生理和心理可能造成更大伤害的事情发生。由于未成年人的好奇和“性早熟”等原因,未成年性行为和少女怀孕增长明显。防患于未然,解决之本应该在教育上下功夫。 其实这些方面也是很多原因的:有的父母和孩子缺乏交流,对孩子青春期的教育不够重视,闭口不提“性”的问题,这就使孩子对“性”有了一种神秘感,更有了一种想要 “体验”的欲望;还有的父母离异,把孩子直接推向了社会,还有很多学校也不能适应目前青少年的性教育要求,有时候反而起到了适得其反的效果。
一般女孩子比男孩子早进入青春期,学校可以按不同年龄和生理特点确定教育的内容,分别授课,避免男女同学的尴尬。当然,培养一批合格的性医学教育人员,是开展教育的关键前提。其次,应该对少女进行避孕教育。
对于少女怀孕提供援助是一种事后补救,而对于未成年少女进行避孕教育,则是一种事先的预防。让女孩子在特殊的情况下学会保护自己,因势利导才是务实之路。不能走讳莫如深的路子。
还有一点,我们不应该对未成年少女怀孕现象指责、排斥,她们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受害者。当然光靠教材上的是远远不够的,性教育是一个远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
五、
至于第三个维度的分析,社会检验角度,我这里就不必再多谈了。实际上,我们需要做的的,只是一次又一次的采集有关数据:在决策前采集数据作为决策依据、在决策实施中采集数据作为“中试检验”依据,在决策实施经过相当一段时间后再次采集数据,作为验证和检验决策正当性的依据……在这方面,我们对社会的数字化管理水平和程度都很低,需要切实加强之!
六、
那么,如何兼顾“A事件”中有可能被损害的隐私价值呢?这个问题其实也很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