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到“A事件”而言,当三种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基本上可以将“健康卫生”当做最重要的价值,“隐私价值”次之,“社会管理价值”最轻。然后,我们在此基础上进行第二维度的分析。
四、
现在,我们进入实证分析:“A事件”对健康卫生价值具有促进作用,这可以从妇产科医生或者医学家哪里获得实证证明。但是,对隐私价值则具有消极作用,这也是众所周知的。至于对“社会管理价值”,其作用是暂时难以判断的……具体的实证分析过程我不想多谈,我这里只是简单地复制一篇我昨天随手写下的网络日志,作为一个用于实证分析的线索或者“引子”:
《支持“购买紧急避孕药实名制”的理由》
实行“购买紧急避孕药实名制”表面上看起来使一般公众不明就里,其实也是有一定合理性和正当性的--起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支持“购买紧急避孕药实名制”也是有一定理由和道理的:
——这一“软法”规定可以进一步提醒女性注意性行为的事先的自我防护,不要进行或者尽量杜绝无事先防护措施的性行为,避免因意外受孕、流产而带来的身体与心理痛苦。因此,这一规定对保护女性的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是有利的。
——这一“软法”规定对防止性病、艾滋病蔓延有积极作用。这一规定对不进行事先防护的性行为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障碍,将从另一方面促进性行为中安全套避孕方式的增加,将有助于促进防范性病、艾滋病的蔓延。
——这一“软法”规定可以有效减少未成年少女的无防护措施的性行为。禁止对不持有身份证的未成年人供应紧急避孕药虽然不一定能杜绝“未婚先孕”和“少女妈妈”等现象的发生,但是起码可以提醒未成年人群注意尽量使用避孕套等方法,避免出现未婚先孕带来的伤害。
——这一“软法”规定可以减少女性对激素类紧急避孕药物的服用,防范紧急避孕药的服用导致人体激素水平的失调和异常变化,有利于女性生理健康。
……从现实的社会经验事实的角度来看,显而易见的是:福建的这一“购买紧急避孕药实名制”的软法规定首先将没有身份证的未成年人排除在了“紧急避孕药的消费者”之外,而他们很可能是这种对人体有害的药品的主要消费群体呢!那么,我们是不是更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作出这样的规定,以保护未成年少女的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使得她们免受这种紧急避孕药对她们的身体造成的伤害呢?这个问题,确实需要我们认真的加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