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先做完科学分析,再决定反对还是不反对这个事件,这是理所当然的--下脚之前,请先研究好你脚下是究竟是道路还是陷阱!
二、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进行科学分析,就要有进行科学分析的工具。这种工具,在我们法学界,统称为法学方法。这些方法大致有观察与描述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综合分析方法等等。在通常的情况下,对事实的洞察、描述和把握是进行一切科学分析的先决条件。如果大家对事实有争议,那就要先搞清楚事实,再进行后续的分析。
就我们要分析的这一“A事件”而言,对于事实,几乎所有的人都没有什么争议,这就为进一步展开后续分析提供了基本的外部证成条件,剩下的就是内部证成。
就一切社会科学研究而言,内部证成的实施,有两个重要的工具:逻辑和“3D分析”。逻辑,基本上大家都懂,我不必多说。至于“3D分析”,恐怕对这一方法知道的人为数不多,能够运用裕如的更是少之又少了。
所谓“3D分析”,也可以称之为三次元方法,或者三角校正法。它实际上是论证某一法律制度、某一法律规范或者某一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的多维度和多向量的思维方法,也是一种科学的法学研究中的最重要的分析工具。这一分析工具的原型来自物理学的三维空间原理--在空间中确定一个点或者一个物体的位置或者形状的立体分析(而不是平面分析)方法。
具体来说,在法学研究的过程中,所谓的“3D分析”方法,实际上就是一个由“价值-实证-检验”三大分析手段构成的组合工具。
三、
价值分析,这是自然法学派的长项。价值分析由价值描述和价值衡量两部分组成。在价值描述阶段,自然法学要搜集关于一个事件的各种价值判断,并对这些价值进行类型化分类。尤其重要的是,当某一事件的产生导致了价值冲突的时候,价值分析方法要求我们必须同时对冲突各方的价值都进行描述和归纳,绝对不能由于分析者自身的价值偏见和盲目无知而仅仅描述一种价值却故意摒弃或者过失的对其他价值视而不见。例如,在“A事件”中,自由主义者取向“保护隐私权”价值,药监局取向“社会管理”价值、医学家取向“健康卫生”价值等等。需要提醒各位注意的是,这些不同的价值在“A事件”中构成了价值冲突,这就需要分析者转入价值衡量分析。
在进行价值衡量的时候,分析者首先必须注意的是,不能采取那种“全有全无”式的分析判断,也就是说,分析者不能采取站在一种价值立场上去攻击和反对另外一种价值的态度和手法--那不是一个分析者应有的作为--分析者只能在两种或者多种价值冲突的过程中进行比较和“掂量”,掂量出“分量更重”的价值,然后在选择“重”的价值的基础上再尽量涉法维护“较轻”的价值--价值都很重要,不能用一种价值消灭另外一种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