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冻结的前两种情形,即对于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两种情形,不仅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而且还应当对被冻结存款、汇款支付相应的利息等,保障相应的救济途径和手段。既然这两种对于当事人来说极不公平的冻结是基于实现行政目的而采取的,就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行政补偿机制,以切实落实行政信赖保护原则。[26]
【作者简介】
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参见《
行政强制法》第
17条余凌云:《增设突发事件中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建议》,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
参见杨建顺:《
行政强制法18讲》,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58页以下。
参见杨建顺:《
行政强制法18讲》,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72页。
《
宪法》第
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关于劳动教养的性质,目前还有争议。参见杨建顺:《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57页;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第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5月版,第273页(杨建顺执笔)。
参见《
行政强制法》第
16条、第
17条。
关于要件裁量,参见杨建顺:《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08页。
参见《
行政强制法》第
17条第3款、第
18条。
参见《
行政强制法》第
19条、第
20条第1款第2项。
参见《
行政强制法》第
20条第1款第2项、第3项,第2款。
参见《
行政强制法(草案)》(三审稿)第
21条。虽然《
行政强制法》删除了相关规定,但是,这些事项的确是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应当注意的。
参见《
行政强制法》第
21条。
参见《
行政强制法》第
22条、第
23条。
参见《
行政强制法》第
24条。
参见《
行政强制法》第
25条。
参见《
行政强制法》第
26条。
参见《
行政强制法)第
27条、第
28条。
参见《
行政强制法》第
29条。
参见《
行政强制法》第
30条、第
18条第1项。
参见《
行政强制法》第
30条、第
18条第2项、第3项、第7项。
参见《
行政强制法》第
30条。
参见《
行政强制法》第
31条。
参见《
行政强制法》第
32条。
参见《
行政强制法》第
33条。
参见《
行政许可法》第
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