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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在《行政强制法》草案审议阶段,有一种观点主张,拥有鲜活物品的当事人一般都是普通的农民、渔民、市民,对他们的权益要很好地保护。把他们的鲜活物品拿去变卖,变卖的价格又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只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补偿还不够。这是因为,补偿肯定是有限的,当事人本来没有违法行为,这样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为了很好地保护这些普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要求按当日的市场价格补偿的,有关行政部门必须如数予以补偿。此外,对滥用这一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责任。这种主张的内容大致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其立论的逻辑则是值得商榷的。之所以强调“对他们的权益要很好地保护”,并不仅是因为其“普通的农民、渔民、市民”身份,而且还因为这种利益和权利本身是值得保护、值得张扬的。越是在矛盾多发的特殊时期,越是有必要更注重对利益取舍的裁量判断基准,不宜简单地、情感化地选择价值天平的倾斜。当然,在立法裁量阶段,将“身份”作为考量的因素之一,是必要的,也是值得支持的。


  

  六、冻结的实施程序


  

  冻结的实施程序如下:


  

  1.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存款、汇款,金融监督和监察机关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冻结存款、汇款,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履行行政决定的金额或者违法行为的情节相适应;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⒆


  

  2.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存款、汇款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⒇


  

  3.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存款、汇款,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21]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22]


  

  5.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冻结的账号和数额;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23]


  

  6.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24]到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的决定。


  

  关于法定期限的确定和延长,《行政强制法》预设了拓展例外途径的余地。但是,这里严格限定为狭义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皆不能成为相关期限的法依据。这个问题也是值得商榷的。


  

  7.对于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冻结期限已经届满,以及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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