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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4.行政主体查询企业的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⑿


  

  5.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⒀


  

  五、查封、扣押的实施程序


  

  查封、扣押实施程序的步骤如下:


  

  1.依法判断查封、扣押的标的物,严格遵守标的物有限原则。实施查封、扣押的有权行政主体须认真确认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查封、扣押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且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⒁


  

  2.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重大案件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3.行政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前述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一般规定,还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法定事项。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主体分别保存。⒂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合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4.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主体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在法定期间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主体承担。⒃


  

  关于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承担问题,《行政强制法》规定由行政机关承担,而从理论上看,这个问题则需要视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结果而定,不应一概规定由行政主体承担。具体而言,可参照民事诉讼上败诉者负担的原则,进一步确立行政法上原因者负担的原则,即结果支持查封、扣押的合法性、合理性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结果表明查封、扣押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的,费用由行政主体承担。唯有这样,才能够确保行政调查中的强制权得以准确而充分行使,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一种约束和惩处,对正确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则是肯定和鼓励,从而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对违法行为的规制和对良好秩序状态的形成和维持,符合公平正义理念。


  

  5.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主体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主体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受委托的第三人负有妥善保管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行政主体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⒄


  

  至于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承担问题,按照法定期限内和法定期限外具体架构分别由当事人、行政主体乃至第三人分担保管费用的机制,更符合查封、扣押制度的目的价值。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6.行政主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间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对于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以及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行政主体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当事人有权要求退还;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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