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应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独立和公正两个方面下大力气,加大制度建设的力度,发展和完善中国的监督体制,充分发挥检察权作用。
(一)加强检察机关的独立性,防范国家权力滥用
增强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决不意味着脱离党的领导,而是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增强检察机关的独立性,从制度上保障国家权力正确行使,防范不当干预,维护党的领导和社会正义。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很难想象受着各种桎梏的监督权不顾及自身的利益能够正确履行监督职能。因此增强法律监督机关的独立性是保证检察权正确运行的前提。
1.逐步实现财政与地方分离,增强检察机关的独立性。现行宪法第132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宪法第10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需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宪法的这两条规定为人民检察院人事上的垂直领导奠定了宪法基础。但在财政方面,由地方财政供给的检察机关容易受到地方的影响,不利于国家法制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从长远来讲,作为一个单一制国家,为保障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更为合适。
2.给予检察官充分制度保障,保障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最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莫过于直接参与案件的检察官,正如英国《皇家检察官守则》所言,“每一个案件都是独特的,应当按照他们自身的情况加以权衡”。检察官服从上级的领导是前提,也逐渐得到了制度方面的保障;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是检察工作的根本,毕竟行使检察权的是每一个检察官,因此在服从上级领导的同时也应鼓励检察官敢于坚持真理,明确检察官的职权范围,并给予检察官必要的身份、待遇等保障措施来激励检察官正确行使检察权。
(二)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确保检察权公正行使
推进检察体制改革,保证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目的是确保检察权能够正确、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公正行使也是检察机关持久生命力之所在。检察权的公正性有赖于检察权对自身权力滥用的防范。由于中国权力制衡的需要、权力自身的特点以及历史形成的原因,检察权中也有一小部分决定性权力,对于这部分权力,仍应加大监督力度,树立检察机关维护法律统一和社会正义的形象。在这方面,检察机关正在推行包括人民监督员、检务督察等一系列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模式,取得了良好成效。在进一步完善监督中应当思考如何避免人民监督员的地方化利益问题、解决人民监督员的效力问题以及检务督察的长效性等问题。关于人民监督员地方化,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人民监督员由上级权力机关选任,对上级权力机关负责的办法来部分解决地方化问题。但是毕竟人民监督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律人”,人民监督员制度还没有落实为一个日常性制度,监督效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可以考虑赋予检察机关的申诉部门以更多的功能,作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补充。申诉部门垂直领导,主要负责处理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在适当的时候对解决办法向公众公开;做好检察制度自身漏洞分析,向上级检察机关适时汇报等。另外需要制定统一和细化的标准,可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指导建议等形式将各级检察院的裁量权缩小到一定范围内,加强对检察机关行为的约束,标准要直观、具体、明确、规范,具有可操作性,使检察官清楚知道如何遵守,违法违纪将会受到何种处罚等;在对上级检察院的监督方面,可以设立越级复议制度,下级检察院可以通过越级复议的方式对抗和防范上级检察院权力不正确的使用,保障检察权的公正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