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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与中国宪政之路

  

  (四)宪政不仅仅是限制国家权力


  

  毫不怀疑,宪政状态是正当权利不被侵犯的状态,是能够有效防范国家权力滥用的状态,因此有观点将宪政归纳为:“宪政者限政也”。[13]这种理解无疑抓住了宪政的核心,但它的偏颇可能使我们把思路仅仅局限于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防范上,忽视了对国家权力有效性的保护和对公民权利滥用的防范。防范公民权利在一些学者心中是无法接受的,有学者提出“在宪政国家,宪法是人民束缚统治者的锁链。在专制国家,宪法是统治者束缚人民的锁链。区分这两类宪法的标准是宪法把权利授予给谁,把义务强加给谁。如果在宪法中大量规定公民的义务,其结果必然是调转了宪法的矛头,把它对准了公民,而不是本应对准的政府和掌权者。”[14]有学者提出“基于契约论的根本出发点,宪法的目的是防止这些法律过分侵犯任何理性公民都不可能同意放弃的基本权利,因而没有为义务条款留下任何余地。”[15]但限制权力、保障权利并不是宪法的全部内容,它只提示了宪政的主要意义,宪政是平衡的制度,是保护公民权利同时保证国家权力有效运行的制度。谢维雁教授曾专门撰文探讨宪政的平衡精神,他把宪政总结为既限制权力,也保护权力;既保障权利,也限制权利。宪政的根本目标应是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美国学者埃尔金也曾指出,“宪政政体必须不止是限制权力的政体,它还必须能有效地利用这些权力,制定政策,提高公民的福利。”[16]宪政的平衡既包括国家权力的平衡,也包括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精英与民主的平衡,理性与经验的平衡等。


  

  那么宪政究竟是什么?我们认为绝对的权力要受到监督和制约是宪政的核心,权力的分立与制约是宪政的主要方式,平衡是宪政的主要目标。因此在民主国家通过某种制衡的方式能够达到防范和惩戒权力(权利)滥用的思想和体制就是宪政。


  

  宪政的大体目的是相同的,但实现方式具有阶段性和多样性,宪政主要是“自生自发秩序”形成的(设计起到了加速和延缓的作用),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宪政都具备完善的空间,只是实现方式有所区别。原理的趋同并不代表模式的统一,这在当代世界宪政模式的多样化中已经得到证明,这种差异性还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意识到各国的历史与现实,也就不难理解各国的宪政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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