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宪政不仅仅是民主政体
1940年毛泽东在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提出“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8]我国早期的宪法学者多认同这一看法,张庆福教授认为“宪政就是宪法政治,以宪法治理国家。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体制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体制,发展这种民主体制。”[9]许崇德教授认为毛泽东所指出的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构成宪政的实质含义。“再加上形式要件的话,那么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10]这里不禁要问如果能够把宪政与民主等同起来,我们使用两个词意义何在?为什么有了民主还要有宪政?民主与宪政区别在哪里?
现代国家的政体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分别是政权的正当性和政权的有效性。建立民主政体要解决的是政权的正当性问题,然而根据现实的经验,真正的民主既不能实现也不可靠,正如宪法学经典名著《宪政与民主》所说,“宪政指的是对多数派决策的一些限制,更具体地说,指的是那些在某种意义上自我施加的限制。”[11]“之所以限制是因为民主也可能集权,也可能对“少数人”不公正。民主的正当性不容质疑,但是必须要警惕民主的不足。俞可平先生说:“尽管民主是个好东西,但任何人和任何政治组织,都无权以民主的化身自居,在民主的名义下去强迫人民做什么和不做什么。”[12]但是我们如何保证以民主名义的政权不去强迫人民呢?历史已经证明人治不可靠,宪政是相对理性的解决方法。因此民主必须要和宪政结合起来,既要有民主观,也要有宪政观,既要考虑如何实现民主也要考虑如何实现宪政。宪政与民主就如同一张扑克牌的两面,民主是对人格的基本尊重,它强调的是公民广泛的参与,基于公民的同意以此来获得政权的合法性,而宪政则是源于对人的不信任,既包括对多数人的不信任也包括对被选举出来的权力拥有者的不信任,他强调通过制度的制衡来防范权力的专断。民主与宪政是两个层面的问题,民主解决了政权的合法性问题,是最接近多数利益的模式,没有民主就不能奢谈宪政,有些学者以精英政治来驳斥民主是站不住脚的,以精英政治形式衍生的宪政模式不反对民主,而是以民主为基础,不是简单的民主,而是对民主的升华和进化。民主是宪政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政;宪政是民主政权持续和繁盛的基本保障,没有宪政民主只能是空想。科学的国家政治体制正是在民主与宪政中达成的一种平衡。
(三)宪政不仅仅是理性设计的结果
宪政是宪政的思想在实践中良性运转的状态。人类能够通过理性来设计相对意义上的优良制度,但是这一制度能否变为现实并且运转良好则必须通过实践来检验。中外宪政史的实践已经雄辩地证明了国家的政体从来没有离开过历史的既定轨迹,完全脱离原有路径而重新厘定一个新的制度即便在暴力革命后也难以长久维系。我们说宪政不仅仅是理性设计的结果,是因为宪政必须要以宪法的相对理性为前提,正如有学者所说,“每个国家都有一部宪法,但只有极少数国家才有宪政”。之所以这样说就在于宪政所依据的宪法是“正当的宪法”,是人类理性思考的结果,是能够防范权力(权利)滥用,保障公民权利不被侵犯和国家权力正常行使的宪法。即便是这样的一部宪法,也只是宪政的前提。因为是否能够按照宪法规定的内容运转,一方面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在宪法作用于实践的同时,也被实践所作用,在实践中得到检验,能够在实践中通行的宪法制度安排才能达到宪政的效果。所以我们说,宪政是在既定历史逻辑的基础上经过人们理性的不断调整以适应新情况而出现的制度运转的思想和形式,它既是理性的也是经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