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权与中国宪政之路
李勇;宋聚荣
【摘要】关于宪政的研究我们存在太多的困惑,直接后果是对中国是否是一个宪政国家,中国的宪政道路怎么走的迷茫。因此有必要对宪政的概念进行重新梳理,结合中国的现实,研究中国宪政的现状及走向。检察制度是中国宪政体制设计的重要形式,它的完善关系中国宪政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宪政;人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全文】
中国的法学该往何处去?”这个问题正在法学界如火如荼的探讨,这是负责任的法学工作者必须要追问的一个问题。而影响中国法学该往何处去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对当下中国宪政体制运行状况的解读和该往何处去的探索。中国百年宪政道路艰难曲折,长期的争论使宪政的内涵渐渐湮没于其中,2007年8月27日查询中国期刊网中以宪政为篇名的文章共有1905篇,以摘要检索共有记录4109条,通过主题检索共有文章5495篇;百度则有高达2,290,000的网页记录宪政一词。然而当我们尝试将宪政具象化的时候,我们似乎离宪政越来越远。宪政究竟是什么?中国是否是一个宪政国家?中国的宪政道路将去向何方等问题却总是萦绕在我们的心头。鉴于此,笔者不揣冒昧,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尝试以检察权为视角梳理中国的宪政体制,以期抛砖引玉。
一、宪政是什么?
关于宪政是什么?许多宪法学者都曾尝试回答这个问题。但遗憾的是,浩如烟海的宪政书籍却对宪政有着近乎矛盾的解释。如何理解宪政的概念关乎中国宪政道路的现实及走向,正如有学者所说,“错误的宪政观导致宪政的错误。因此探讨宪政的概念绝非可有可无的工作,它应被视为一项基础性研究工作,其意义不亚于十几年来对宪法的讨论”。[1]遵循蔡定剑先生“关于宪法是什么”的思路,[2]在回答宪政是什么之前,我们尝试回答宪政不是什么,以期理清当下对宪政并不确切的认识。
(一)宪政不仅仅是政治制度
宪政英语称之为constitutionalism,它是由constitution和lism两部分组成。Constitution除了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宪法含义外,还有构成、结构之义,lism则是一种思想和主义的后缀,因此直接翻译就是关于如何构成的思想。宪法的主要内容就是关于国家制度的构建,因此在宪法领域里,constitutionalism也就是一种关于国家制度架构的思想。韩大元教授曾针对constitutionalism翻译成宪政提出质疑,认为,“立宪主义与宪政主义的译法相对来说更准确一些”。[3]钱福臣教授则认为,“由于宪法可以是不成文的,立宪不是constitutionalism的特有属性,而是偶有属性,因此翻译为宪政主义更准确”。[4]本文赞同这种看法,但不愿纠缠于词汇的使用,由于宪政一词使用频率较高,且近于约定俗成,因此仍使用宪政一词。但由于宪政一词的翻译使人更容易首先联想到制度,有观点就认为,宪政就是通过分权设定的政治体制,“包括所有获得实施的宪法制度,譬如民主、法治、分权、联邦主义以及对基本权利的保障”。[5]从实用主义来讲,宪政最终应落实到制度中去,但如果我们仅从制度角度去思考,容易圄于三权分立的制度,忽视了达致宪政状态制度设计的多样性,也不利于从更为广泛的向度去充分理解宪政的内涵。《元照英美法词典》对于宪政的理解或许会给我们一些启示,在该词典中constitutionalism有两层含义:一是立宪制度;立宪主义;宪法论;宪政;二是拥护立宪政体;拥护宪政。[6]宪政不应仅仅是一种制度设计,还包括一种观念,它既是“国家的强制性权力受到约束的观念”,[7]也是对宪法以及宪政尊重和认可的观念。对于宪政的这种理解可以摆脱三权分立是宪政唯一形式的偏见,尊重符合民主宪政条件的宪法,承认各国宪法由于历史、现实的原因造成的多样性,以及现代民主国家可以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达致宪政的状态。这种观念对于制度的完善要比仅仅对某一制度的理论依附更具普适意义,也更有利于中国宪政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