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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政党在我国宪法文本中地位的演变

  

  为将国民党“以党代政”的思想法律化,在1931年由国民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2]完全肯定了《训政纲领》关于国民党“以党代政”的规定,强调“兹谨遵创立中华民国之中国国民党总理遗嘱,召集国民会议于首都,由国民会议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如左”。该约法在第3章“训政纲领”第30条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此外,该约法第72条还规定:国民政府设主席一人、委员若干人,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委员名额以法律定之。上述规定显然通过宪法文本的形式直接地肯定了作为执政党的国民党至高无上的宪法地位,充分体现了“以党治国”的“党国”和“训政”理念。


  

  尽管1936年的“五五宪草”和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声称“还政于民”,没有在宪法文本中直接涉及执政党的法律地位,但是,国民党作为执政党实行“一党独裁”的专制政体并没有改变。在国民党政权炮制的《训政纲领》下,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只是在形式上简单地肯定作为执政党的国民党的党纲和政策,完全实行的是“以党代政”和“以党训政”的“训政”模式。执政党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完全颠倒,法治原则荡然无存。


  

  一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在团结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民主进步人士、爱国人士的基础上,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以及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基本政治制度框架。作为临时宪法,在确认执政党的宪法地位的同时,也将执政党纳入宪法的框架内。《共同纲领》序言规定: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1954年《宪法》在继承《共同纲领》法律精神的基础上,对于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做了更加完整的表述,内容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肯定执政党在领导人民建立人民政权的历史过程中的“合宪性”。1954年《宪法》序言第一自然段规定:中国人民经过100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1949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因而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二是仍然肯定了执政党以及以执政党为基础结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作用和地位。1954年《宪法》序言第四自然段规定: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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