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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添加“柠檬黄”玉米馒头的定罪量刑

  

  某学者:司法实践中,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一般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添加的“柠檬黄”属于食品添加剂,并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故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玉米馒头中违规添加“柠檬黄”,尚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也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生产、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属于不合格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62万余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徐某、谢某系从犯,且认罪态度好,应减轻处罚。本案社会危害性大,且将过期、即将过期食品作为原料继续生产,应作为酌情从重量刑情节考虑。


  

  【法官回应】


  

  对被告人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叶某、徐某、谢某生产、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案即“染色馒头”案,是一起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该案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领域的典型案例,对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参考价值。分析本案的定罪与量刑,应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主要所涉罪名之间的关系及选择作一探讨。


  

  1.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的罪名关系及选择


  

  司法实践中,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一般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也有少数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主要涉及的罪名,前罪危害的是食品的纯洁性,而后罪危害的是食品的单一性,区分两罪的界限主要在于有没有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都属于伪劣产品,因此,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别规定。实践中从事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如果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如果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由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伪劣产品,如果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属于法条竞合。一般来说,对于法条竞合,特别法条优先于一般法条。但根据刑法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从一重处。由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为犯,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问题。但是,有毒、有害食品也属于伪劣产品。因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也会形成法条竞合,同样应从一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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