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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和国际私法理论若干新观点

  

  称《海牙公约》规定的“或者引渡或者起诉”原则中的引渡和起诉是任意性的义务,也是不符合事实的。在《海牙公约》中只有第8条第2款是任意性的义务,因为它有“自行决定”的字样。


  

  在制定《海牙公约》时,由西班牙、法国和墨西哥等9个国家的代表组成的起草委员会为二读准备的草案把第8条第2款改为:“如一缔约国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的条件下才可以引渡,而当该缔约国接到未与其订有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国的引渡要求时,应认为本公约是关于该罪行的一个引渡条约。”


  

  各国代表对起草委员会提出的第8条第2款的条文,特别是“应认为本公约是关于该罪行的一个引渡条约”的规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有些代表反对把《海牙公约》订成一个引渡条约,有些代表主张删去第2款,有些代表则赞成起草委员会提出的条文。


  

  后来,赞比亚和印度等国代表提出了一个新建议,即把“应认为本公约是关于该罪行的一个引渡条约”,改为“可以自行决定认为本公约是对该罪行进行引渡的法律根据”。这个修正案获得了通过。


  

  如果像某些人所说的,《海牙公约》中的引渡和起诉义务都是任意性的义务,那么一些国家的代表就没有必要反对起草委员会提出的第8条第2款的条文。如果引渡和起诉都是任意性的义务,那么第8条第2款也没有必要再加上“可以自行决定”的字样而成为任意性的义务,这就完全是多余的了。


  

  笔者认为,在没有指明哪种情况下的引渡义务是任意性义务的条件下,在“或者引渡或者起诉”原则中,引渡和起诉义务都是强制性的义务。只是选择其中一项义务加以履行,履行上的选择不能改变义务本身的强制性质。不论是选择引渡,还是选择起诉,都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不能选择以后就可以不履行。所以履行上的选择,并没有改变引渡或者起诉义务本身的强制性质。在“或者引渡或者起诉”原则中,引渡或起诉义务的强制性质是由国际公约的规定决定的。如果国际公约没有明文规定哪种义务是任意性的,那么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是必须履行的,是强制性的,说引渡和起诉这两项义务都是任意性的,那么“或者引渡或者起诉”原则就成了一句空话。


  

  三 战争罪、反人类罪、侵略罪和灭绝种族罪的赔偿不适用法定时效


  

  由于有些国家把普通刑事犯罪的时效规则适用于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引起了世界舆论的忧虑。考虑到战争罪和反人类罪是国际法上最重大的罪行,为了不使这类罪行的罪犯逃避被诉和惩罚,联合国大会于1968年11月26日通过了《战争罪和反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


  

  1970年联合国大会第25届会议通过决议,要求非缔约国不得进行任何与该公约的主要目的相违背的行动。因此,不论是否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各国都应履行联合国大会的决议,遵守该公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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