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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权利司法保护的疏失

  

  五、结 语


  

  在行将结束本文时,知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征集对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主题的意见。数年一度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大民事”(民事、经济审判合为一体)格局下,无疑会对阶段时期中我国民事审判的走向具有重要影响,由此所形成的民事审判政策将对后续司法实践产生重要的指导作用。于此之际,我们希望并相信社会各界对保护民事权利的强烈吁求,能够穿越法院威严的门垒,引发法院对民事审判理念及实践,特别是对民事审判工作的社会责任的严肃审视与反思,并在这次会议中得到积极的回应,进而体现为明确的审判依据。如是,中国民事审判的社会功效将会大大提升,中国经济发展与经济运行也将深深受惠于此。


【作者简介】
顾培东,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为论述方便,这里姑且舍象应由仲裁受理案件的因素。因仲裁受理而未进入诉讼的案件,不属于本文所指的司法保护的疏失。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坦陈:“由于市场条件和法律条件尚不完备,人民法院在过去11年里,对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而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纠纷受理的不多,即使受理了也未进入实体审理”。李国光:《我国证券市场司法诉讼的实践、问题与前景》,《人民法院报》2002年6月21日。
对现行再审制度的批评,见李浩:《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两文均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前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3页。
对中国再审制度相同的批评是:“再审程序对司法终局性和权威性的破坏已威胁到整个社会对司法的信心,从而从根本上动摇着司法的正当性”。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有关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研究,参阅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相同的观点参见江春:《中国信用不规范的制度根源》,《经济学消息报》2001年10月12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执行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有举证义务。
参见刘会生:《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平新乔、莫扶民译,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50页。
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页。
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92页。
参见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刚等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33页。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63页。
前引,马克斯.韦伯书,第366页。
一般来说,金融债权在诉讼中实现的水平大约为20~30%。法院每年受理金融债务案件的巨大标的额(被理解为法院工作的业绩),与金融机每年构核销的巨额坏帐,恰成一种反讽。
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02年5月的统计。
如郑百文虚假重组案,中创创业及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银广厦虚构利润案等。
前引,科斯书,第1页以下。
相同的例子是审委会讨论案件制度。无论对这一制度作何种非议,也无论合议庭独立审判有多少积极意义,但在法官水平不甚理想,法官自律性较低,新的监督体系未能形成的情况下,审委会讨论案件制度不能说没有存在的理由;相反,审判权力盲目下放将难免始乱终弃的结局。
前引,科斯书,第105页、第96页。
美国法官Jack Weinstein介绍:“美国法官是带着对世界的成熟的认识才进入法官行列的”律师只有在学术、法律业务或商业方面获得一般和具体的知识后,才能选择加入法官的行列。他们应该继续——只要实际情况许可——提高他们对现实和理论的理解。”前引〔4〕,宋冰书,第341页。
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10页。
有关对民事审判价值取向的讨论,参见顾培东、张建魁:《我国民事经济审判制度的价值取向》,《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
前引,科斯书,第110页。这一规则此后有所修改,但内涵未发生实际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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