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尾论:国际法之“法理学”的完构
初观之,要建构国际法之“法理学”这样一个意在阐释国际法原理的基础性学科,是一时无法企及的一个宏愿,乃至一个空泛的设想。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就此,需将预设该命题的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加以区分。从实质意义上看,如上所揭,国际法之“法理学”的完构,就是要让国际法原理研究走出分析实证主义的“象牙塔”,继续更为广泛地引入以国际关系理论分析国际法原理的方法,并对两个学科进行“科际整合”,生产出更多的国际法专门知识和分析框架;即在加强原有分析实证主义理论的基础上,推出更多的具有学科交叉性质的国际法新学派。然而,这些实质性的研究工作,并非自现在始,其已经进展到了相当大的程度。因此,拙议要创建国际法之“法理学”,更多地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就是要对有关国际法原理的既有研究成果系统地加以梳理、总结、提炼、补充、整合及拓展,促成其为国际法的一个学科而已。当然,这种形式意义上的“创科”,并非无谓之举。无疑,随着部门国际法学的不断增加和成熟,需要一个知识体系比较完整的基础性学科加以支撑,否则,就难以成就一个与国内法学体系相对应的国际法学体系。更为重要的是,国际法之“法理学”这样一个学科平台之存在如能得到公认,则将更有利于国际法学界凝聚共识,汇集焦点,并确定今后的研究重心和方向,从而推动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发展。
既然创建一个国际法之“法理学”学科的实质性研究路程已非长路漫漫,那么,为何各国国际法学界至今仍未提出完构这样一个学科的议题呢?如本文导论所述,在全球化时代到来之前,国际法律体系和国际法学体系尚不发达,这是导致以往国际法之“法理学”处于缺失状态的主要背景因素。就具体原因而论,该学科的完构需要通过以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交叉的路径,即在传统的分析实证主义方法之外,将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方法引入国际法原理的研究。而从法律文化来看,欧洲国家的国际法研究素来青睐传统的方法,并深受分析实证主义的影响,对以侧重国际关系现实的国际关系理论分析国际法之方法的受纳程度有限,有的甚至持怀疑乃至否定的态度。除国际社会学派之外,欧洲国际关系理论学界对国际法原理的探讨,也难得一见。因此,似难以期待欧洲国际法学界和国际关系理论学界经由这两个学科的交叉,完成国际法之“法理学”学科的构建;相反,无论在学术传统上,还是在人才培养模式上,美国均注重各学科间的交叉,[31]所以,以综合哲学和多种社会科学方法的国际关系理论分析国际法,在美国能够大行其道。然则,美国实用主义之法律文化沉厚,以致其法学界不太注重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的逻辑构建,缺乏明确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的划分,故尽管美国国际法学界是在实质意义上以多种方法研究国际法原理的主力军,但美国学者通常不会从形式意义上去刻意探讨建立一个国际法之“法理学”学科的问题。
显然,推进国际法原理研究是各国学者的共同使命。从研究方法上看,各国学者对国际法的研究往往各有偏重。大体而言,以分析实证主义传统方法研究国际法,学术实力最为雄厚者,当首推欧洲国家;而在国际法学与国际法关系理论的学科交叉中,以新现实主义和制度主义等理性主义方法分析国际法的,美国处于领军的地位,这或许与“经济学帝国”广泛而深入地扩张至美国社会科学的各领域有关。但与美国强调科学主义的经验性研究方法不同,欧洲国家凭借雄厚的历史文化积淀,秉承了人文主义的规范性研究方法;相应的,其可在以传统的现实主义、理想主义及国际社会理论分析国际法原理方面大有作为。[32]
中国是一个具有深厚历史文化传统、正在“和平崛起”的发展中大国,应该有自己的国际法基本理论,今后也定能逐步形成各种不逊色于欧美的国际法学派。然而,毋庸讳言,囿于历史等原因,中国当今的国际法学术水平整体上仍不在高位,对实质意义上创建国际法之“法理学”之贡献,可谦称“绵薄”,但这并不妨碍中国学者在形式意义上对完构国际法之“法理学”学科有所作为。
就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的学科交叉而言,我国已故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王铁崖及周子亚等早年都修习过政治学,研究领域均曾涉猎国际政治和外交,足见当时我国国际法学与国际政治学(国际关系理论)存有之联系。王铁崖先生留给后世的最后一本著作--《国际法引论》,就是一部关于国际法基本理论的专著,而这本专著“在理论上是以现实为依据的”或曰“以现实观点为国际法的基本点的”。以此,王先生称自己为“现实主义者”,并进一步阐明,“这种现实主义,不是像有些西方学者以‘权力政治’为内容的现实主义或者以‘政策定向’为主导的现实主义,因为我所谓的现实主义的现实乃是国际关系的现实,是为法律所制约的现实。”[33]由此观之,王先生反对照搬西方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分析国际法之实质,但支持立基于国际关系的现实研究国际法之方法,并引以为自己学说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