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新现实主义、制度主义、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四种主流的国际关系学派之外,在当代,还存在着其他一些有影响的国际关系理论。例如,女性主义是战后出现的一种颇有影响的国际关系理论。与该理论相对应,在国际法学中出现了“几可与纽黑文学派相媲美”的女性主义新流派;[13]再如,一些学者已经开创后现代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该派的有关研究成果也可用于对国际法的分析。[14]
二战之后,随着国际关系理论在美国的大发展,形成了该学科的“美国知识霸权”,乃至美国该领域著名学者霍夫曼自诩国际关系理论为“美国的社会科学”。然而,其他国家并非无足轻重,欧洲国家也自有特色的国际关系理论。美国当代各主流派别的国际关系理论均带有浓厚的科学主义色彩;而欧洲国际关系理论传承的仍然是古典的人文主义方法,注重对国际关系进行哲理、历史和法律的分析,其除了延续传统的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之外,最著名的是英国主打的“国际社会学派”。该学派认为,“国际社会”是比“国际体系”更高一层的概念。当各国意识到彼此间具有共同的利益和价值目标,并认为相互之间的关系受到共同规则的制约,且构筑起共同的国际制度(包括国际法)之时,便产生了国际社会。现行的国际社会虽然仍处于无政府状态,但并非混乱和无序,而是已经形成了制度化的国际秩序,其中,国际法对构建国际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应该说,以欧洲和美国的国际关系理论分析国际法原理,在研究方法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互补性。例如,一般认为,英国的国际社会学派与美国的建构主义同属一系,两派在本体论上均坚持理念主义,在方法论上都采取社会学上的整体主义等。然而,前者更注重哲理、历史和法律的分析,而后者则受到了科学主义的影响。
从上述各种国际关系理论来看,传统现实主义、新现实主义及制度主义的本体论均为物质主义,都采取理性选择的方法,但在具体的研究方法上,传统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侧重以权力或权力结构为标志的政治学分析方法;制度主义运用的主要是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尤其是深受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影响。相反,无论是理想主义,还是建构主义和国际社会理论,均推崇理念主义的本体论;但从研究方法上看,理想主义多以哲理分析为特点,而建构主义及国际社会理论则更多地接受了社会学的分析方法。可见,整个国际关系理论系综合哲学和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混制而成的一个“工具箱”;相应的,通过以国际关系理论分析国际法这一干流,可将多种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分析方法之径流汇入国际法的基本理论研究之中。
当然,在研究国际法原理时,也可绕过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相关学派,径行运用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分析方法。例如,有些学者就没有过多地借助制度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而是直接采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国际法。[15]然而,在大多数情形下,对于国际法原理的研究,国际关系理论已经把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分析方法带到了国际领域,就近从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交叉的过程中接过这些分析方法的接力棒,往往更为现成,也更为适用;反之,如果对国际法原理的研究直接采取同源的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方法,其建立的分析框架可能会与国际关系理论雷同,“重复建设”的结果,将浪费大量的学术资源。
通过以国际关系理论分析国际法这一传输带,在获得多种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之后,便可形成国际法基本原理研究的各种学派,诸如:其一,以传统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分析国际法原理,可形成国际法之“法理学”中的政治法学派。在国内社会,除了法理学之外,法与国家关系的原理多由宪法学及行政法学等学科研究。但在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社会,没有世界政府和全球宪法,所以,有关国家权力与国际法关系的基本理论,只能归属国际法之“法理学”中政治法学派的研究范围;其二,以制度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分析国际法原理,可形成国际法之“法理学”中的经济分析法学派。该学派可与同源于新制度经济学方法的国内法理学中的法经济学学派相对应;其三,以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及国际社会理论分析国际法原理,可形成综合性较强的国际法之“法理学”中的社会法学派。在国内法理学中,社会法学也是支派林立的一大主流学派;其四,以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分析国际法原理,可充实国际法之“法理学”中自然法学派的学术根基;其五,以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分析国际法原理,可形成国际法之“法理学”中的自由主义法学派。该派强调个人及其团体而不是国家构成国际法律关系的主要行为体,与国内法理学中的传统自由法学派和新自由法学派的理念暗合。此外,以后女性主义和现代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分析国际法原理,可像国内法理学那样,在国际法之“法理学”中形成女性主义和后现代法学学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