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国际关系理论的历史发展曾经过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间的关系大体上呈现出了“先合、后分、再合”的态势。[5]
第一个阶段:一战之后至20世纪50年代。这一阶段的早期,作为对一战灾难的反思,倡导世界和平的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开始兴盛;之后,理想主义虽然受到了现实主义的挑战,但影响犹在。理想主义十分重视道德和法律在维护世界和平中的作用。因此,又被称为“法制-道德主义”学派。[6]在这一历史时期,尚欠成熟的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间的结合虽堪称紧密,但仍远不足以产下国际法之“法理学”学科。
第二阶段:20世纪60至80年代。国际联盟的失败和二战的爆发,宣告了理想主义的破产。世界进入了冷战时代,现实主义和后继的新现实主义在国际关系理论中开始占据了主导地位。这两种一脉相承的理论分别主张国家权力和国家间的权力结构是决定国际关系的基本因素,国际法被置于次要和从属的配角地位,沦为权力的“婢女”。不言自明,在国际关系中,宣扬“强权就是公理”,将极大地扼杀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两大学科交叉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为了捍卫自身的价值,国际法学只能以分析实证主义理论应对,筑起“法条主义”和“概念主义”的高墙,御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现实主义于门外。[7]于是,在此期间,国际关系理论和国际法学之间的关系渐行渐远,从而最终导致这两个学科的分道扬镳。
第三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国际关系理论出现了以新现实主义、制度主义、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为主流的多派共生的局面。随之,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也有了越来越广泛和深入的学科交叉,以国际关系理论分析国际法的方法受到了西方学界尤其是美国学者的广泛重视,始现了大量的研究成果。鉴此,美国国际法学会前任会长斯劳特教授曾断言,晚近,“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已重新相互发现了对方。一个新一代的交叉学科已经诞生,各学科可以不同的面孔和观点反映同一经验性和/或主体间现象的观点,重新获得了承认”;[8]现任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科赫教授也认为,“最近之前,国际法和国际政治还是被共同主题分隔开的两个学科。……近几年,随着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理论学者最终开始互享洞见,这两个学科之间的鸿沟已经缩小。”[9]美国社会科学联合会也将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列为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其2007年出版的研究成果指出,“近年来,国际国际法与国际关系领域之间的交融不断加深,开始颠覆将它们视为相互分离之界别的由来已久的传统。”[10]
当下,国际关系理论各主流学派与国际法学交叉的基本状况是:
其一,新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研究。虽然新现实主义力主国际权力结构的主导性,但一些学者在该派学说的基本框架内还是发展出了比较有影响的国际制度理论,其中以“霸权稳定论”为代表。近年来,一些美国国际法学者也提出了“霸权国际法论”。该说与现实主义的“霸权稳定论”如出一辙,但更强调霸权国应以单边主义对待国际法。[11]
其二,制度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研究。随着冷战的结束,和平和发展成为世界的主题。各国在相互依存、彼此合作中创制了大量的国际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度主义学派最终形成。该学派认为,现行的国际体系不是新现实主义者眼中的权力结构,而是一种制度结构,国际制度已成为影响各国行为的主变量。无疑,国际制度包括国际法律制度在内,因此,制度主义的基本原理也适用于对国际法的分析。
其三,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研究。进入21世纪,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推崇“以全球为中心”的范式,对现实主义的“国家中心论”提出了挑战,主张国家并非国际关系的唯一主角,非国家行为体(包括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及个人等)在世界体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在,新自由主义理论已将国际法纳入自己的研究视野,尤其是“为分析跨国法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框架”。[12]
其四,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研究。上世纪90年代初,冷战在国际权力分配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和前苏联及东欧国家没有融入西方主导的国际制度的背景下突发性地和平终结。这种现象是新现实主义和制度主义理论所无法解释的。由此,持“观念变迁导致冷战终结论”的建构主义理论开始兴起。该理论主张,国际体系主要是一种由“观念”建构起来的“社会(文化)结构”。在主流建构主义的核心概念--“共有观念”和“共有文化”之中,当然包括国际法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