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程序选择权论要

  

  4.程序分流选择――简易程序选择权


  

  刑事诉讼活动是一项需要消耗资源的活动,“资源稀缺”使得司法机关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投入均等的司法资源,因此,“诉讼经济于诉讼制度之建立实不可忽视”,[42]在程序制度设计上,简易程序就应运而生。不过,需要明确的是,“简易程序实际上是在不损害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再充分考虑到程序的经济性。简易程序虽然抛弃了正当程序的部分内容与标准,但仍然符合正当程序理念的根本所在,能够保障程序的正义。”[43]从世界范围来看,简易审判程序的适用一般需要经过检察官的申请或同意、被告人同意或申请、法官审查决定这三个不可或缺的环节,而最为关键的是,程序的适用要征得被告人的同意。“不管怎么规定,被告人进入简易程序接受审判之前,法律均赋予一定的权利,至少应具有获悉简易程序的权利和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44]也就是说,在刑事审判程序的繁简分流机制运行过程中,[45]更应该关注的是被告人的选择权,即被告人根据自己的自由意愿,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以及与该程序相关事项的诉讼权利。从功利的角度上讲,简易程序选择权的设置目的在于通过承认被告人对不同审判程序模式所作的利益权衡,来为其选择快捷、简便或对自己最有利的程序过程进行制度安排,避免因程序的不当拖延给其带来不利的后果。从价值理念上来看,赋予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是对被告人主体性选择的肯定,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关怀和人权保障功能。换言之,在价值、利益日益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中,刑事简易程序在全世界范围内之所以倍受青睐,主要原因不仅在于其表现了立法者在公正与效率间所作的均衡取舍,[46]更为重要的是,其还彰显了对被告人“希望由自己发现案件真实与促进程序”这一理性诉求的人文关怀,并进而从程序正当性的角度,体现了对被告人“层级化区分定罪科刑机制”这一务实而又个性化选择的尊重。


  

  结语


  

  由于“自主选择”是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应有之义,程序选择权的研究一直是民事诉讼法学界颇为关注的问题。在程序价值得以弘扬的当下,将这一分析工具引入到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领域和实践环节中,无非是为了在规制国家司法权力运用、增强诉讼民主和加强人权保障的刑事程序法治进程中,寻找科学可行的理念切入和程序制度建构路径。在权力与权利配置的平衡中,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性并没有得以充分的展开,沉默权、辩诉交易制度的尚付阙如,陪审制度、简易程序运用中“国家权力启动型”色彩的厚重以及回避制度在立法与实践双层面的倍受冷遇,无不都是很好的例证。在制度与程序设置的思路中,保留中国特色固然重要,但在借鉴吸收中主动应对现代化的历史潮流更是明智之举。基于此,扩充甚至创设刑事程序选择权的制度平台和运行空间,就成了中国刑事司法“法治化”必须要面对的课题。


【作者简介】
姚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詹建红,单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注释】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页。
从这种意义上看,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就更具有代表性。
“不应仍如往昔,仅将视野局限于固有的诉讼事件类型,且不应单从近代之裁判机能观,将法院定位为纯解决纷争之国家机关。而应……立足于现代之裁判机能观,认明法院同时亦扮演政策形成者之角色……何况,随着社会生活之复杂化,不仅就现代型诉讼事件,即使就固有的诉讼事件而言,其相关之间接事实(事实群)已然越呈现多样化之形貌,以致因其掌握非易,而有动辄造成程序上不利益之危险。为防免、减轻此类危险害及当事人之财产权、自由权,如何充实、选用有助于达成该项目的之程序制度或纷争处理方式,亦属重要课题。”邱联恭:《程序选择权之法理——着重阐述其理论基础并准以展望新世纪之民事程序法学》,载《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四),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573-574页。
由于目的性机能建立在追求客观真实这一价值理念基础之上,对其过分强调往往会导致诉讼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甚至“重权力、轻权利”等观念的产生,这也正是我国诉讼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参见陈瑞华:《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证据法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学》2001年第1期。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刑事司法的现代化应凸显对个体人权的尊重及对公正程序的追求。”卞建林:《刑事诉讼的现代》,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
“一个社会,无论多么‘公正’,如果没有效益,必将导致社会集体的贫困,那也谈不上什么公正,即使有这种‘公正’,也是社会和人们所不取的。”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3页。
“如果说,西方社会正在向多元化回归的话,那么,可以说我们社会正处在一个历史上最为多元化的状态之中。”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页。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6页。
“即便法律被仔细地遵循,过程被恰当地引导,还有可能达到错误的结果。一个无罪的人可能被判作有罪,一个有罪的人却可能逍遥法外。”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1页。
前引邱联恭书,第575页。
樊崇义:《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5页。
前引邱联恭书,第576页。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页。
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3页。
参见前引陈瑞华书,第261页。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80页。
“在特定的诉讼形成中,程序主体权进而程序参与权以及选择权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诉讼构造中双方程序主体能否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亦即一方主体能否与另一方主体形成‘对峙’。”江伟:《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法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页。
前引季卫东书,第73页。
公丕祥:《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8页。
虞和平:《中国现代化历程》(第三卷),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51页。
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页。
参见前引樊崇义书,第36页。
傅郁林:《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一般意义上的救济程序启动权,主要是指上诉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的发动权。但需要指出的是,世界上不少国家所设计的死刑案件强制上诉制度则是通过职权启动救济程序的方式,对被告人在特定情况下的程序自治权进行否定性干预。从生命权的优位性及职权发动的初衷上看,这样的干预在实质上同样符合理性选择的要求。
参见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即下文所论及的“辩诉交易”。
这些规则、制度主要包括权利告知、讯问限制、律师帮助、禁止不利推断、证据排除、口供补强等。
田宫裕:《被告人的地位及其口供》,载石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等译,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化堂1997年联合出版。
侦查人员、公诉人员、书记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原本就不是回避制度产生之初的形态,也往往不会引起当事人的高度关注。
参见张品泽:《外国刑事回避制度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3期。
有学者甚至还提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可以对裁判主体进行积极的选择,即由当事人直接选定自己信任的法官,包括独任制法官和合议庭成员来审理其涉讼的案件。具体参见江伟、孙邦清:《略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载陈光中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3年卷》(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在要否信任陪审员审判的问题上,美国学者波斯纳认为:“6个、8个或者12个虽无经验的头脑集中他们的智慧并经深思熟虑而慎重地得出结论,也许胜过一个有经验的头脑。”理查德.A.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徐昕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伟恩.R.拉费弗等著:《刑事诉讼法》(下册),卞建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2页。
托克维尔就曾指出:“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高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人民之手。”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14页。
详细论述可进一步参阅姚莉:《中国陪审制度的理论反思和制度重构》,载《法学家》2003年第6期。
特德.杰斯特:《我们与犯罪作斗争一直失败》,载《国外法学》1982年第3期。
参见陈瑞华:《美国辩诉交易程序与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之比较》(上),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3期。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64页。
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99页。
对检察官而言,其也可因交易的成功避免指控失败的不利后果并能同时最低限度地对被告人实施国家刑罚权,合意中的“双赢”有了底线的保证。
陈朴生:《刑事经济学》,台湾正中书局1975年版,第386页。
陈卫东、李洪江:《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李文健:《刑事诉讼效率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176页。
出于这一视角和前文的分析框架,此处只对简易程序作狭义的理解,不包括诸如美国的辩诉交易、德国的处刑命令这类的不完全审判程序。
“诉讼经济本身并非‘自我目的’,因此绝对不能‘为了诉讼经济而诉讼经济’,否则,全部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或全部废除审级制度,诉讼岂非更为‘经济’?”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下册各论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7-198页。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