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回避制度略为不同的是,陪审制度的运作是以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审判组织形式为前提的,这无不体现着一定国家在进行诉讼制度设计时对社会多元价值或多元利益的包容。不过,与回避申请权的放弃与否一样,被告人是否选择适用陪审团或陪审员审判在表象上同样是基于其对裁判者,主要是民众裁判者的信任或不信任。[33]但从程序选择权的层面上讲,“对被追诉人提供一种由与其具有同等公民地位的陪审员进行审判的权利,可以使其最大限度地抵制腐败或公诉人的滥诉,或与具有屈从性的、带有偏见的或古怪的法官进行对抗。”[34]循此看来,陪审制度发展变迁至现代,因其所蕴含的权利本位在很大程度上呼应了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对个人权利进行自我谋求的心理需求,所以其主要的价值功能已并不在于制度建构之初的司法民主或司法独立,[35]而在于其是被告人基于陪审请求权这一公民权利而获得的一种诉讼对抗策略或诉讼防御手段。质言之,赋予被告人以陪审请求权,不仅是一种有助于使审判获得正当性的程序安排,而且还是诉讼证明标准体系中的一种判断手段,[36]因此在诉讼中具有不容忽视的程序价值。
3.诉讼利益选择――辩诉交易合意权
辩诉交易,又称“辩诉谈判”,是美国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兴起的一种制度。它是指处于控告方的检察官和处于被告一方的辩护律师进行会商和谈判,以撤销指控、降格控诉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作“认罪答辩”或满足控方的其他要求。如果交易成功达成协议,经法官审查被告人系出于自愿,法官则可据此直接对被告人定罪和处刑,而不再举行复杂的对抗式审判程序。这一制度的采用,使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迅速得以解决,从而大大缩短了刑事案件中的结案周期。通过这一制度,大量的刑事案件避开冗长复杂的法庭审判程序而由当事人以协商和交易的形式结案,节省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从而从整体上提高了刑事司法制度的营运效率。但由于检察官在这一制度中拥有的几乎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极可能会侵犯被告人的权益,因此,自辩诉交易诞生以来,反对这一制度的呼声也一直未曾停息。有人认为“扩大抗辩交易的办法等于邀请人犯罪。”[37]批评者一般认为,这一制度剥夺了被告人的各项宪法权利,破坏了美国人引以自豪的“正当法律程序”的理想,他们指出,这一制度使得被告人被迫放弃了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以及通过获得法庭审判而可以获得的其他各项权利和程序保障,放弃了免受自证其罪的特权,从而使对抗式法庭审判在刑事司法实务中成为一种例外。[38]尽管如此,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从萌芽至今历经百年,依然“固执”地向前发展,成为美国刑事司法中最为关键的程序之一,而且引起了世界其他国家的广泛关注,有的国家,如意大利还在立法中引进了这一制度。是不是这一制度仅是为了解决严重的司法拖延和案件积压问题的无奈之举?看来未必如此简单。“制度的源起并不在于构设或设计,而在于‘赢者生存’的实践。”[39]辩诉交易实际上蕴含了作为诉讼主体的控辩双方进行自愿合意的核心理念,它提倡的是,在契约自由的主旨下,为被追诉方自主进行利益选择和与控诉方平等开展交涉提供制度平台,一旦被告人在自愿和理智的合意交易中获得成功,就意味着其通过放弃公开审判的程序权利,在结果上“所承受的刑罚,比可能遭受的根据最高条件所作的定罪量刑,要轻得多”,[40]从而获得了自己能够接受的并在更多情况下是有利于已的实体利益。[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