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定意义上讲,理性地展开对话和积极地进行交涉是诉讼制度为程序主体设定程序性权利所要实现的基本目的。这一目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予以充分的考虑,以使其能够在自主行动的基础上,通过对诉讼程序(商谈和交涉)的有效参与来对诉讼结果施加充分的影响。显然,程序选择权不仅因关涉到程序参与条件和参与方式而在程序性权利中居于重要的地位,也因其体现了“以人为本”价值理念中的主体参与性而获得了存在和发展的正当性之源。
2.道德基础:平等武装理论
“平等武装”这一概念最早由欧洲人权委员会所提出,其要义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与被告人的程序平等。目前,其已被国际社会确认为刑事审判程序的一项必要特征和公正审判的一项内在要素,并被认为应该波及到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过程中。[15]这一理论工具的核心是,强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持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利益与以检察官为代表的国家利益间的平衡。随着这一程序理念的时代演进,控辩平等和检察官地位的当事人化已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地认为是科学的刑事诉讼结构的内在要求。基于此,“现代程序已经逾越了传统诉讼权的法律辩护阶段,转向公众诉讼的社会辩护阶段。”[16]也就是说,为了维护控辩间的程序平等,就应该对程序中实际参与能力较弱的被追诉一方给予更多的诉讼关照,为其积极地进行防御和有效地开展辩护提供程序制度上的双保险:一方面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一定的约束以避免恣意、专断或过度的裁量,另一方面对被追诉者予以相应的特殊权利保障以避免力量对比中的以强凌弱。[17]在现代型的诉讼结构中,“如果参与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一位国家官员……这位官员就必须被看成是代表着一位公民或者一个公民团体利益的代言人,而不是作为整体性的国家利益的代言人。例如,在一个刑事案件中,要想维持诉讼程序作为一场竞赛之形象的纯粹性,公诉人就必须被视为被害人的代表。”[18]也就是说,检察官不再具有类似于裁判法官般的优越地位,其对案件的处理和对程序的推进就如同当事个人在程序中的选择一样,只是自主意志支配下所作的一种理性处分。从这一角度上看,考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程序控制及程序本身的关心,就是刑事诉讼制度设计中进行程序利益均衡取舍时不得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换言之,诉讼程序的运作过程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不仅要注重程序外在的理性活动形象,还有必要考量制度化的程序安排中是否内含了处于被追诉地位者的强烈感情需要或是否能唤起被追诉者对自身利益的合理追求。既然“在没有程序保障的情形下,说服极易变质为压服,同意也就成了曲意迎合”,[19]那么以“平等对话”、“自主交涉”为核心的程序选择权的制度安排就不仅仅只是契合了正当性程序的外在形象,而且还在伦理规则的层面上“符合人类交往的一般道德准则”。[20]由此观之,程序选择权所追求的主体自治性,又无不是“将人视为目的而非仅仅是手段”这一抽象的道德原则在诉讼程序制度设计中的形象化和标准化,这又为程序选择权的设立与扩展提供了道德上的可接受性。
3.文化基础:现代化趋势
“从世界范畴来看,现代化是人类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过渡的世界潮流,并且具有资源、模式和市场全球化的特性。”[21]随着经济的日益全球化,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主体关系和社会的文化价值观必然也会发生深刻的变化。“传统的社会组织有些已经解体,有些则仍然富有生命力、正在从容不迫地适应着社会的变化;在一些旧的社会群体消失的同时,新的社会连带关系和新型社区又在日新月异地产生;人际关系既因为市场化而趋于疏远,同时又因为信息社会的开放性和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参与的加强而不断接近;由于社会主体的成分及地位的多元化,社会关系的样式及作用方式也在趋于多样化。”[22]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主体利益的多元所带来的是价值取向的多元。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在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人们开始了更多的人性关注和人文关怀,于是乎,无罪推定、自由心证这些曾经被贴上政治标签的司法理念开始深入人心,而有关诉讼契约和程序分流类的诉讼制度也日益被世人所关注。这些都为刑事诉讼领域的观念更新带来了契机。另一方面,根据现代化理论,在全球范围内,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趋势是整体的、互动的、持久的和不可逆的,由此,诉讼文化也必然要经历一个由传统走向现代的过程,这一趋势在当下的中国显得尤为突出。[23]说到底,传统的以职权主义与行政性为主要特征的诉讼程序已无法满足现代社会中诉讼参与者的多元化利益要求,因为“价值多元的市场经济中,单一的程序设计和依据单一价值取向所设置的纠纷解决机制都无法实现程序的正当化,相反,只有按照多元价值基础设置多元程序并在此基础上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才可能……使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在程序主体――当事人的自愿参与下获得正当性。”[24]在诉讼文化由传统向现代的创造性转换过程中,通过法律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公民自由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充分发挥作为主体的个人的自主独立性和能力性就成为了现代法治的核心。这无不是在从价值文化的层面上支撑着程序选择权的理性扩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