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程序选择权论要

刑事程序选择权论要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

姚莉;詹建红


【摘要】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主要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选择相关程序和与程序推进相关事项的权利。此项权利不仅在工具性层面上有着重要的应用价值,而且在应然性层面上具有重要的理性基础。刑事程序选择权的基本样态包括诉讼角色选择、裁判主体选择、诉讼利益选择、程序分流选择,它们有着各自的价值功能。从科学可行的路径出发,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与实践应该扩充甚至创设刑事程序选择权的制度平台和运行空间。
【关键词】刑事程序选择权;工具理性;价值理性;基本样态
【全文】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性进程中,刑事诉讼发挥着实现社会公正、维系社会安定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功能,而刑事程序运作的法治化程度则是其功能发挥的根本保障。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刑事程序法治化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犯罪人权利的关系,而限制乃至杜绝刑事程序的恣意运行,保护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权利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价值取向。近年来,诉讼法学界对于受刑事追究者诉讼权利的保障问题已经进行了较为广泛的研究,但是,“限制恣意的责任机制是以自由选择为前提的。然而,单凭归责却不能完全保证自由选择的结果是理性的。因此,必须考虑人是如何进行选择的。”[1]在这样的理念下,研究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就有了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一般意义上讲,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并选择与该方式有关的程序及与程序推进相关事项的权利;[2]而刑事程序选择权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主要是当事人一方,选择相关程序和与程序推进相关事项的权利。本文拟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视角,对刑事程序选择权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工具理性:刑事程序选择权的必要性之维


  

  显然,程序选择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权利,其对于诉讼制度的构造有着重要的工具性价值。一个完善的诉讼制度应当具有内部的自我协调性和自我满足性,其各个组成部分不仅应当服从于制度构造的整体需要,而且应当有助于实现制度构造的整体价值取向。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及其发展趋势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于整体制度构造所具有的工具性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助于刑事诉讼机能的转变。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在于追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并保障社会成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基于这一基本目的而构建起来的刑事诉讼制度却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功能指向。有学者从制度机能的角度,将刑事诉讼制度概括为古代的、近代的和现代的三种历史类型。[3]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机能仅在于就单个案件作出裁判,从而确认犯罪并惩罚犯罪人;近代则赋予这一制度以解决国家与公民之纠纷的机能价值;而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则更强调其自身的机能价值,即它不仅具有追究犯罪、平衡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机能,而且具有以其自身活动来形成或昭示某种社会政策的机能。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的发展也表明了一种从目的性机能向功能性机能转变的趋势,前者更强调查清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4]而后者则更强调程序自身在实现社会公正、保障当事人权利等方面的价值意义。[5]显然,刑事诉讼制度在实现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利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体现着一种政策形成之机能,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于这一机能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通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诉讼程序的主动参与而提高了他们对诉讼结果正当性的认同程度,而且向社会昭示了国家对于公民权利的政策立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