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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场合认定铁路运输中盗窃既未遂

  

  (三)对行为人从提包中“抽芯”(即从包中将部分财物偷走)的既未遂认定。对于行为人从旅客提包中“抽芯”的案件,由于案件情况比较复杂,认定难度较大,应以“失控加控制说”为主,“转移说”为辅来具体认定盗窃数额以及既遂与未遂。


  

  (四)旅客与财物分离的案件的既未遂认定。这类案件主要发生在车站候车室、售票处、广场以及旅客列车上。由于铁路车站和旅客列车均是公共场所,加之在“春运”、“暑运”时客运量激增,有时造成旅客与携带的提包等财物分离,有时旅客由于不小心或互相拥挤,遗失财物成为无主物(遗失物),其他旅客发现应交由铁路工作人员,铁路工作人员负责及时广播,寻找丢失旅客。如果没有及时认领,铁路工作人员按无主物连同手续交车站“遗失物品招领处”,但更多的时候是行为人混入旅客中故意制造拥挤状态,致使旅客与其随身所携带的财物分离,行为人则趁机将提包等财物窃离,这种情况如果被旅客及时发现扭获,应认定为未遂。如果提包等财物经过相互传递,既遂与未遂应按照前述列车上提包的认定方法来认定。当然,因旅客及时发现并报警,行为人为逃避打击将已经到手提包扔掉并逃走,不论物品是被旅客领走还是成为无主物,对行为人的行为均应以既遂认定。


  

  (五)盗窃遗失物的处理。即少数旅客因粗心大意,或者在看护孩子、遛弯或去卫生间时,在没有委托铁路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旅客代为保管的情况下,与提包等财物发生暂时分离。此时,对于旅客放在候车室座椅、地板或者放在旅客列车行李架及座位上的提包出现暂时失控,如果行为人属于见财起意继而顺手牵羊,不宜以盗窃罪认定,可按侵占罪处理。因为车站具有半封闭性特点,铁路对旅客所携带的财物没有保管责任,与旅客分离的财物应按遗忘物处理。


  

  三、铁路货场及运行的货车上盗窃既未遂的认定问题


  

  (一)对货场中货物进行盗窃的既未遂认定问题。按照铁路法有关规定,铁路货场是未经货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不得进入的财产控制区域。按照铁路运输合同,货物或者已经被交付铁路货场等待车皮装运,或者货物到达铁路货场等待货主从货场提走。由于这种特定控制区域是货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占有、管理的有效防护区域。货物一旦脱离有效控制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货物也就失去了控制。


  

  在封闭性货场,只要行为人将货物窃离货场大门、围墙,铁路货场失去对货物的控制,就应认定为既遂。但是,如果行为人只是将货物从货区移动到货场工作人员可以监视的其他区域,尽管货物的存放位置发生了位移,但铁路货场对货物尚未完全失去控制,行为人也尚未完全实现对货物的控制,对此,应认定为未遂。如果行为人将货物藏匿于工作人员监视不到的地方,如将名贵烟酒藏匿在地下暖气管道等处所,这时铁路货场对货物控制力减弱,但还没有完全丧失,行为人对货物的控制力增强,但尚未完全实现控制。此时,也应认定为未遂。当然,如果行为人在货场内将名贵烟酒直接消耗自用,尽管货物没有被盗出货场,行为人已实现对物品的完全控制,应认定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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