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场合认定铁路运输中盗窃既未遂
周恩深;刘凯云;徐璐
【关键词】铁路运输;盗窃既未遂
【全文】
临近春节,铁路治安形势又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由于刑法理论存在分歧,司法解释不明确,司法规范性文件相对滞后,加之受铁路客观环境和条件的影响,司法实践中认定铁路运输盗窃问题往往存在既遂与未遂的争议,继而影响了案件处理。
一、涉及铁路盗窃既未遂认定的总体原则
考察中外刑法理论对盗窃既遂与未遂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六种观点:(1)“接触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接触到被盗财物为标准,接触到财物就是既遂。(2)“转移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盗财物转移到安全地带为标准,已转移到安全地带的为既遂。(3)“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已实际控制的为既遂。(4)“移动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移动被盗财物为标准,已移动的为既遂。(5)“失控说”,认为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失去控制的为既遂。(6)“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并且该财物已置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为标准,被害人失去控制并且行为人控制财物的为既遂。其中,作为通说的“失控说”,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参考作用。
笔者认为,应结合目前铁路发展的客观环境和条件,采用以“失控加控制说”为主、以“转移说”为辅对铁路盗窃案件进行界定。特别是当被害人尚未完全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并且该财物尚未完全被行为人实际控制的时候,如果按照“失控说”、“转移说”进行界定,势必出现将一些本来应认定为未遂的案件认定为既遂,将本来不构罪的行为人进行刑事追究,有失公正的情况。
二、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客盗案件既未遂认定问题
(一)“掉包”行为的认定。这种情况分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旅客发现被掉包(一般提包内装有旧报纸和砖头)时,行为人早已逃离。此时,对行为人行为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另一种情形是行为人掉包后,当即被旅客发觉继而追至临近车厢或者在车下扭获,也应认定为未遂。
(二)行为人相互掩护共同盗窃旅客提包既未遂的认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提包后迅速转移给同伙的,对被害人来说肯定是对财物失控了,但应按照“失控加控制说”进行认定,在盗窃数额认定上应该将提包本身价值与提包内各种物品价值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