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主义视角下“赛家鑫”案再审问题之剖析
周详
【摘要】“赛家鑫”案二审改判死缓,并不是法官个人废除死刑的理念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结果,而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与刑事政策依据。拿药家鑫案与李昌奎案比较以支持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实质主义思维,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法治精神。“赛家鑫”案再审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该案再审程序的启动缺乏法律依据;企图加重再审中被告人刑罚的做法不仅仅在理念上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在法律上也违反了我国政府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宪法中的“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之规定;死刑案再审程序,明显带有重刑主义的色彩,实际上异化为单向追求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赛家鑫”案启动再审程序具有极坏的破坏法治的“示范”效应:过去的或者未来的死缓终审判决将不断地被推上前台,要求启动再审,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关键词】“赛家鑫”案;罪刑法定主义;死缓;死刑立即执行;再审
【全文】
前段时间,因交通肇事后杀人灭口的药家鑫,在网络民意支持下最终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该案余音未了,云南李昌奎强奸并杀死两人的二审判决又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传统媒体、网络一边倒地质疑云南省高院改判死缓的判决结果,与“强奸+两条人命=死缓=18年徒刑”的李昌奎案比较,网民戏称“药家鑫很冤枉”,李昌奎应叫“赛家鑫”。受到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赛家鑫”案近日起了变化。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二审判决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出申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高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云南省高院对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在舆论压力下,云南省高院决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根据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提起再审程序的案件,尤其是法院本身提起的再审,如果不出意外,改判几乎成为铁板钉钉之事。也难怪被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王勇对媒体表示:“赛家鑫”案再审应当会在较快时间内有结果,“我们对改判的信心较大”。[1]但是理性地看,由媒体推动的“赛家鑫”案的再审,存在很多不合法治精神的刑事程序与实体问题。
100年前,有两件大事值得国人纪念:1911年1月,《大清新刑律》首次将罪刑法定原则引入中国刑法,开启了我国向现代法治刑法转型的进程。同年10月,辛亥革命推翻封建皇权制度,开启了中国民主法治的现代化进程。陈兴良教授曾言:“现代法治刑法的精髓,一言以蔽之,罪刑法定主义也。”[2]在此百周年祭之际,笔者下文特意从罪刑法定主义的视角,回观历史、解析现状、展望未来,对“赛家鑫”再审案存在的刑事法治问题进行剖析。
一、“少杀”、“慎杀”的法治理念与法律之关系
面对网民对“赛家鑫”案改判死缓结果的议论纷纷,云南省高院两位副院长接受采访时表示,“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终审改判死缓,主要是基于目前法界提倡‘少杀’、‘慎杀’的理念,且李昌奎确有自首情节。”
云南省高院法官对网民的这一回应,遭到了普遍的质疑。质疑者的根本论据是“法律比法治理念更重要”。他们认为“少杀慎杀”、“十年后将是标杆”只是一种理念,重审“赛家鑫”案,先要理清法律和理念谁重要,结论是“不能将理念凌驾于法律之上”。[3]
笔者认为,从刑事法治的角度看,“法律比法治理念更重要”的反驳理由根本站不住脚。作为刑事法治精髓的罪刑法定主义,绝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一条法律标语,其实质目的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保障犯罪人人权。考察我国的历史与现实,“法律比法治理念更重要”的流行观点恰恰是我国刑事法治难以取得实质进步的绊脚石,该观点可谓危害至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