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的种类
裴苍龄
【摘要】我国法律将证据分为八种是缺乏根据的。八种“证据”中只有物证、书证是两种独立的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只是人证的不同类型,而与物证、书证并列的只能是人证。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都不是证据本身,它们只是反映了物证的物证资料。视听资料不是单一事物,其四种成分中只有一种成分是证据,且属于书证。根据以上分析,本文认为,证据只有三种:物证、书证、人证。证据都是由事实构成的,事实构成证据的情况只有三种:一是客观存在;二是被“书”记载;三是被人感知。三种情况下的事实只能构成三种证据。司法人员获得证据的途径也只有三种:一是找证物;二是找“证书”;三是找“证人”。
【关键词】证据;种类;物证;书证;人证
【全文】
证据的种类是将证据按照其性质和特点划分出来的基本门类。划分证据的种类是人们认识证据的第一步。这一步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对证据的正确理解、把握和运用。既然如此,证据的种类划分应该是一个早有定论的问题。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人类使用证据已经有了几千年的历史,时至今日并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对证据的种类作过认真的研究。我国亦然。我国于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将证据规定为六种,把物证、书证分开就是七种。[1]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又将证据规定为七种,将物证和书证分开就是八种。[2]笔者认为,八种证据的规定存在一系列重大问题,必须予以澄清。
一、与物证、书证并列的是人证
物证和书证是两种不同的证据,它们有各自的性质和特点,都具有独立性和不可替代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二者规定为同一种证据是不符合实际的,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将二者分列为两种证据则是正确的。确立了物证、书证的独立证据资格后就要研究:与物证、书证并列的是什么?《刑事诉讼法》中与物证、书证并列的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与物证、书证并列的也是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等。[3]应该说,这样的规定是不科学的。可以肯定,与物证、书证并列的只能是人证,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都是人证的不同类型,不能把人证的不同类型与物证、书证并列起来,这是很明显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