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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创新社会管理的两种类型

  

  (二)通过个案裁判引导社会管理创新


  

  这方面的典型案件是“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刘燕文是北京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1992级博士研究生。对刘燕文的博士论文的审查经过了三道程序:其一是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审查(当时7位委员全票通过);其二是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电子学系分会的审查(当时13位委员中12票赞成,1票反对);其三是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共计21位,对刘文进行审查时到场16位委员,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结果,学校决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只授予其博士结业证书,而非毕业证书。这一决定结果未正式、书面通知刘燕文,他为此曾多次向系、校有关部门询问未获得学位的原因,也曾向国家教育部反映情况,均未得到答复。1997年刘燕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责令北大在两个月内颁发给原告博士毕业证书;2.责令北大在三个月内对是否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予以重新审查;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判决对于大学管理的创新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第一,本案开辟了在教育领域为行政相对人(学生、教员、职工等)提供司法救济的途径。在大陆法系,长期以来盛行一种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学生和学校、公务员和政府、犯人和监狱等相互之间存在着特别权力关系,这种特别权力关系的相对人(学生、公务员、犯人等)不能享受一般公民的某些权利,如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学校、政府、监狱等)的权利等。目前西方国家大多通过法律、法规限制这种特别权力关系的适用范围,但我国的法律、法规依然维护这种关系,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都没有为涉及内部行政关系的行为提供明确的司法救济途径。这一案件在教育领域首先打破了特别权力关系的限制,开了内部相对人通过司法途径起诉行政主体的先河。第二,本案暴露了教育领域现有管理机制的不完善。首先,教育法学位条例等对学生权利的保障不充分,如对于学生被开除学籍,被拒发毕业证、学位证等情况,没有规定向其说明理由、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的程序制度。其次,学位条例有些条款过于抽象,不具体,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例如,第10条规定学位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生学位,需要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这里没有规定学位委员会开会时法定的出席人数;没有规定计算的基数是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还是委员会的全体成员;也没有规定决定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是否都需要过半数通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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