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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创新社会管理的两种类型

  

  四是民意沟通表达机制。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3月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以及4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都要求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并充分利用法院网络搜集意见,开门“纳谏”。各级法院通过搭建民意沟通平台,努力从社情民意中把握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为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推进法院工作科学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各级法院在充分利用现有的信访接待、院长接待日、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常规民意沟通方式外,注重改进和完善网络民意沟通机制,具体包括:1.加强门户网站建设,积极开展法律文书上网工作,对一些有重大影响的、群众比较关心的案件通过网络进行宣传;2.建立网络对话机制,通过法庭博客,了解基层群众的司法需求,为群众答疑解惑;3.完善网络舆情应对和引导机制,对因审判、执行等工作引发的网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沟通、疏导,澄清事实,公开接受监督。


  

  二、政策引导型


  

  政策引导型的能动司法创新社会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不作为主体直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而是通过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或对具体案件的裁判引导社会管理创新。


  

  (一)通过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引导社会管理创新


  

  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为例。为了积极应对经济社会形势变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及时妥善化解行政纠纷,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尽管是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但是对于行政机关的社会管理创新也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例如:1.《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在拉动内需、促进企业发展、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压缩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实施的各项行政行为,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依法维护和支持”。2.《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依法慎重受理和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正确处理公开与例外的关系。既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政务公开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又要注意把握信息披露的时间、对象和范围,保证政府信息公开不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3.《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坚持法制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法律标准与政策考量相结合。在对规范性文件选择适用和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充分考虑行政机关为应对紧急情况而在法律框架内适当采取灵活措施的必要性,既要遵循法律的具体规定,又要善于运用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解决个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但并不与上位法和法律原则相抵触的应对举措,一般不应作出违法认定”。这些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方向性的规定,为行政机关的社会管理创新解除了后顾之忧。行政机关只要沿着《意见》中明确的方向进行社会管理创新,便不会存在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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