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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创新社会管理的两种类型

  

  二是案件风险评估预警制度。这项制度要求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对所办案件或所受理的来信来访是否会引发当事人上访、缠访等不稳定因素进行分析、预测和判断,提前采取必要措施。接到通报预警的部门,应当及时安排人员了解案情及上访人申诉的理由和要求,并通知可能涉及的人员,做好启动处理信访紧急事项预案的准备。同样,以陕西省陇县为例。2010年2月8日,陇县法院东风法庭接到东风镇尧场村2222亩造林承包者刘某诉该村村民秋某等四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审理中,秋某等所在的第二村民小组认为刘某开采的是属于本小组的集体林,要求刘某赔偿财产损害20余万元,并称若法院不妥善解决此案,就集体联名赴省会上访。经风险评估,陇县法院在指派主管东风法庭的副院长组织东风法庭和驻村法务庭人员开展调查的同时,于4月7日分别向东风镇政府和县林业局发出风险预警评估意见书。经过各方共同努力,事态基本趋于平稳,事实基本查清,刘某和第二村民小组同意接受调解。


  

  三是诉调对接机制。诉调对接机制是指诉讼解决纠纷和非诉解决纠纷这两种途径和方法之间的沟通、衔接与互动,是一种以法院为主导,多元主体参加构建的诉讼与调解互相作用、司法调解和综合性的社会大调解有机衔接的机制。它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各自的优势,使司法审判与社会力量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促使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法院通过立案前的建议调解,审理中的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的优势,并以此增强司法机关公正司法、高效司法的能力。如在审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相邻关系纠纷等类型的案件中,法院通过委托调处中心、人民调解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层派出所、交警大队、工会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共同亲属等一切有利于案件调解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调解,或邀请其协助法院调解,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化解矛盾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人员互动上的对接。比如法院与交警大队成立联合调解室或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邀请保险公司共同构建法院、交警和保险公司三方联合调解网络,快速有效地解决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2.程序上的对接。如调处中心调处较大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司法可以提前介入,与民调员配合进行联动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及时引入诉讼程序。3.日常工作上的对接。法院通过与司法行政机关、街道(乡镇)、社区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涉及调解协议案件审理情况的通报制度、委托接待制度等,构建较为完整的诉调对接工作网络,强化沟通协调,实现信息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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