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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创新社会管理的两种类型

能动司法创新社会管理的两种类型


张吉喜


【关键词】司法;创新;社会管理
【全文】
  

  2009年12月18日,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提出了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在此之前,针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宁夏、河北、江苏等地调研时明确提出了“能动司法”的理念。自周永康书记提出三项重点工作后,在全国法院系统和法学理论界展开了“能动司法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深入分析能动司法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上,明确指出:能动司法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内在统一、相辅相成的,能动司法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能动司法的应有之义。


  

  笔者尝试对能动司法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考察,以期增进我们对能动司法创新社会管理的认识。本文首先以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为标准,将能动司法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划分为主体参与型和政策引导型两种类型,并分别对它们进行了举例介绍;接着,本文分析了学术界与这两种类型的能动司法创新社会管理相关的争论;最后,本文阐明了这两种类型的能动司法创新社会管理的正当化理由。


  

  一、主体参与型


  

  主体参与型的能动司法创新社会管理是指人民法院采用独立或与其它部门联动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有关能动司法的实践都与社会管理的创新有关。这是因为,社会管理是指政府及社会组织对各类社会公共事务所实施的管理活动;社会公共事务的主体是非特定的一般主体。如果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已经成为了诉讼中的当事人,那么就已经进入了诉讼法调整的范围,不再属于社会公共事务。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官主导审判与当事人主导审判衔接互动、法官自由心证(主观判断)与法律严密论证的逻辑演绎衔接互动、巡回审判等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都不属于社会管理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下列四类能动司法的方式可以归为主体参与型的能动司法创新社会管理。


  

  一是司法审判预警工作机制。司法审判预警工作机制要求,人民法院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预料在前、应对在前,通过建议、报告等书面形式依程序向有关部门、上级机关报告、通报或告知,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制定切实可行的预案措施,发挥在社会管理和宏观事务决策方面的前瞻性作用。司法审判预警工作机制在陕西省陇县的社会管理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陇县因为特殊的地理环境和交通状况,交通事故较多,特别是农村购车补贴政策实施后,新购车辆猛增,交通事故量也相应地不断攀升。陇县法院及时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部门发出司法预警报告,建议在改进遏制事故措施的同时借助民间力量促进事故纠纷化解。根据陇县法院的司法预警报告,交警大队在县委、县政府及有关方面支持下引入志愿者参与化解纠纷,在交警大队内设立了陇县和谐平安志愿者联动协会交通事故调处分会。民间力量特别是村委会成员和村里德高望重的长者,有效填补了“官方”单纯运用法律难以涉及的空白,并容易获得当事人信任,促进了矛盾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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